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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2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2国家规范商业建筑的消防疏散2.1安全疏散距离2.2疏散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3上海地区商业建筑的消防疏散3.1安全疏散距离3.2疏散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4商业建筑的防火分隔4-1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及规定国家规范: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上海规定:一、《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二、《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三、《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沪消发2006439号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2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GB50016-20061.1.1一般规定防火等级最大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室内设自动喷淋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一、二级25005000三级5层12002400四级2层6001200地下、半地下室5001000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GB50016-20061.1.2地上商业营业厅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0㎡。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规范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1.1多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GB50016-2006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1.3.1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1.1.3.2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2.1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2.1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GB50045-95(2005年版)2.1.1地上商业营业厅1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3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联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述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2.1.2地下商业营业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2国标商业建筑的消防疏散4-12.1安全疏散距离2.1.1多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2.1.2高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2.1.1多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GB50016-20062.1.1.1必须满足一般公共建筑的疏散要求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40m35m25m22m20m15m2.1.1.2超过2层的商店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2.1.1.3地下商店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商店应设封闭楼梯间。2.1.1.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2.1.2高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GB50045-95(2005年版)2.1.2.1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面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2.1.2.2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二个安全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安全疏散距离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40202.1.2.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2.2疏散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2.1.1多层商业建筑疏散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2.1.2高层商业建筑疏散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2.1.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人数计算GB50016-2006一、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面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注: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二、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2.1.1.2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GB50016-2006一、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m)不应小于下表。楼层位置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三层0.650.751.00地上一、二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2.1.1.2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GB50016-2006二、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面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建筑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三、当人员密集的营业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确定。四、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的人数最多一层确定。2.1.2.1高层商业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GB50045-95(2005年版)一、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二、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0m。三、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3上海地区商业建筑的消防疏散大中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俱、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小型商业用房——独立建造或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小型商业用房。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但不超过3000㎡的小型商业用房。注: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沪消发200354号3.1安全疏散距离3.1.1多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3.1.2高层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3.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一、多层大中型商业营业厅(一)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二)多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3.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三)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四)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应向疏散放向开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五)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3.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二、商业服务网点(一)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二)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建筑面积超过200㎡,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3、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3.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三)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3、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3.1.1多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三、商业营业厅(一)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二)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商业网点之(三)1的要求。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3.1.2高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一、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直线距离不应>15m,行走距离不应>18m。二、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三、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3.1.2高层商业建筑的疏散沪消发2004352号四、
本文标题:商业建筑消防设计(大院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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