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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管理办法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以下是小编网友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xx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xx市教育局等十部门《xx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行为。第三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统筹协调、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市、区、校各级防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治理。第四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第五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等。通过心理疏导帮扶等措施,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学习生活。第六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宽严并济。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必要的处置和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同时对学生欺凌案件坚持“零容忍”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做到依法依规有效治理。第八条市委政法委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第九条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共青团组织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和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第十六条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第三章学校职责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的处理,要做到学生欺凌所负责任与所受处罚程度相适应。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开展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机构。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校内教育,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全面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培养具有“健康阳光、好学上进、勤劳诚信、文明朴实”的xx特色印记的学生。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xx年修订)》、《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xx年修订)》,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应集中开展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进行专项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第二十一条学校应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学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引导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学校管理,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校长、法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班主任和相关岗位教职工等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完善校园技防体系,加快推动在校园主要区域及校门口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实现所有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等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第四章家庭与社会职责第二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第二十六条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与学校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发现学生存在与校园欺凌相关行为应当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者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发生校园欺凌案件,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第五章处置方法第二十九条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第三十条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三十二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要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可依照下列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一)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家庭教育责任。(二)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三)对校外成年人进行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三十三条对遭受欺凌、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第三十四条对确实难以回归到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学校要协调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第六章机制与程序第三十五条应将防止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第三十六条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发现教职工、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第三十八条我市市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内设机构作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按教育行政主管权限负责处理所属学校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做出处置决定后的5日内提出。学校学生欺凌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启动后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第三十九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要求,明确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落实工作责任。市教育局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等形式,落实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促进工作常态化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于学生欺凌案件严重或学生欺凌事件频发的学校、相关负责人,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问责。第四十一条应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学校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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