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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身心障礙研究2004,Vol.2,No.130社會福利事工-智能障礙者與老人合併安養探討1陳美花1*陳飛燕2嚴嘉楓31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會執行長2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會附設春暉啟能中心主任暨台灣智能障礙研究中心主任3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會附設台灣智能障礙研究中心研究員*聯絡方式: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四段184巷25弄19號,E-mail:spris@ms37.hinet.net摘要隨著公共衛生的進步、醫學科技的發達、生育率的降低等因素,致使社會年齡結構變遷,老年人口遽增,智障者的平均餘命亦趨近於一般人口群;我國的老年人口目前已經達到聯合國「老人國」的標準,可以預測「老人」所帶來的社會衝擊(impact)將會影響整個國家的產業結構、福利服務及醫學發展等,解決老人安養問題及如何再創老人價值將成為未來施政目標之一,所以如何妥善規劃智障者及老人的安置安養措施政策,實為政府努力方向;本篇主要目的是藉由文獻及國內目前現況探討智能障礙者與老人合併安養的可行性。內政部社會司統計資料顯示國內目前的立案老人福利服務機構總計有979家,共計提供了54,630床位(包含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床位),但我國2003年9月底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數為2,068,916人,另一方面,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智能障礙者為77,979人,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立案機構約有220家,所服務的智障者僅佔全國的1/8,可見得能夠接受機構式照護的智障者仍為少數,因而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之構想有其規劃之需求;另一方面,合併安養應考量個案的特質和管理方案,個案的健康程度、體能、情緒、個人意願等,應列入規劃安排,使適材適所,相得益彰。適合於原來是安老院或原來是身心障礙者的啟能機構加以企劃,也可以是新機構做整體的規劃。總而言之,合併安養之模式是藉由對智障者的教育訓練課程工作中充分發揮年輕老人的人生價值,但如何締造健康、尊嚴、安全的安養環境,實有賴有心之士貢獻心力。關鍵詞:合併安養、老人、社會福利、智能障礙1本論文曾受邀發表於「九十二年度中華民國社區發展協會年會與學術研討會」大會專題演講,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實踐大學,台北市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身心障礙研究2004,Vol.2,No.131前言目前我國社會福利服務相關政策,智能障礙者及老人相關業務都是由內政部社會司統籌管理,並督導縣、市政府社會局執行基層輔導。智能障礙者屬身心障礙的其中一類,其相關福利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其依循。根據內政部2003年6月底的統計結果顯示,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智能障礙者為77,979人,約佔全國人口數的0.35%,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立案機構約有220家,其中以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將近7成,即使如此,所有機構所服務的智障者僅佔全國的1/8(內政部,2003),根據2001年台灣智能障礙者醫療照護政策發展研究調查發現,接受機構式照護的智障者僅佔了1/10(林金定等,2001),可見得能夠接受機構式照護的智障者仍為少數;這些機構在服務對象上,大多有年齡的限制,除了特定提供早期療育之機構外,一般都限制在15至45歲的成年障礙者,極少是以65歲以上的智障者為主要服務對象;由上可知,智障者的機構式照護有其發展的需求,而且政府對於智障者老年期的規劃政策似乎僅以一般老人之福利服務看待。另一方面,2003年9月底為止,我國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數為2,068,916人,佔總人口的9.17%,已經符合聯合國所定義之「老人國」標準,而立案之老人福利服務機構僅有979家,共計提供了54,630床位(包含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床位)(內政部,2003),明顯地從「量」來看,在老人安養服務方面也隱含了迫切的需求。隨著公共衛生的進步、醫學科技的發達、生育率的降低等因素,致使社會年齡結構變遷,老年人口遽增,智障者的平均餘命亦趨近於一般人口群(內政部,2001),智障者老年期的規劃更形重要;智障者本身為罹患各種疾病的高危險群,加上表達能力的限制,在健康問題較一般人口群嚴重,一旦進入老年期,除了本身智障所隱含的疾病風險,更要承擔因老化所致的各種疾病之發生,智障老人的生理層面上是較一般老人更為複雜,在政策面上也處於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福利服務之模糊地帶,所以如何妥善規劃智障者及老人的安養措施政策,實為政府努力方向;本篇主要目的是藉由文獻及國內目前現況探討智能障礙者與老人合併安養的可行性。文獻探討一、人口學及平均餘命根據我國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身心障礙人數佔總人口數的3.8%,其中智能障礙人數佔總人口數的0.35%(表一)從1990年至今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內政部,2003),與其他各國的盛行率相較,美國智障者的盛行率約3%(AmericanPsychiatricAssociation,1994),中國大陸為1%(Sonnander&Claesson,1997),澳大利亞約1.4%(AIHW,1999),我國智障者的盛行率明顯地較低,主要原因是各國在智能障礙定義及鑑定系統有所差異,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身心障礙研究2004,Vol.2,No.132智能障礙的定義會隨著各國國情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有所不同,各國的「鑑定系統」也大不相同,盛行率因此也有極大的差異,另一方面我國的身心障礙手冊發放,攸關了福利服務的質量及預算,所以政府對智能障礙人口的掌握有其限制。表一、台灣身心障礙及智能障礙人數分析,1990-2002西元年代總人口數×1000身心障礙人數(佔總人口%)智能障礙人數(佔總人口%)199020,401154,162(0.8)26,166(0.13)199120,606204,158(0.9)38,316(0.19)199220,803226,642(1.1)41,774(0.20)199320,995263,557(1.3)44,695(0.21)199421,178312,671(1.5)49,237(0.23)199521,357393,630(1.8)54,604(0.26)199621,528415,411(1.9)56,630(0.28)199721,743505,000(2.3)61,896(0.29)199821,929571,125(2.6)65,111(0.30)199922,090648,852(2.9)68,044(0.31)200022,277711,064(3.2)71,012(0.32)200122,406754,084(3.4)73,609(0.33)200222,521831,266(3.7)76,976(0.34)2003/622,554847,703(3.8)77,979(0.35)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1991-2000);內政部社會司(2001-2002)許多國家的調查研究發現,智障者的平均餘命已趨近一般的人口群(內政部,2001),根據Patja等人針對智能障礙者所做的平均餘命的追蹤研究發現,芬蘭的輕、中度智障者的平均餘命與一般人口群並無差異,而極重度智障者在壽命上較一般人口群低20%;雖智障者的性別因素並不影響其壽命,但癲癇、視力聽力障礙及合併唐氏症則會增加智障者的死亡風險。整體而言,智能障礙者的壽命較十幾年前增長許多,因為智能障礙者的人權及福利漸漸被重視有關,所以,逐漸與一般人口群相似,許多研究也指出他們還是較一般人口群有較高的罹病率,對政府的健康照護及福利服務政策而言無異是一項新挑戰(Patjaetal.,2000)。根據我國內政部最新統計,2002年我國國民平均餘命為75.66歲(內政部,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身心障礙研究2004,Vol.2,No.1332003),從1980年至2003年9月止,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由127萬成長至207萬左右(總人口數僅由2000萬增至2004萬)(表二、圖一),佔總人口之比例由6.22%增至9.17%,而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0-14歲人口×100)也從22%升高到46%;根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西元2012年老年人口將會佔全國人口的10.74%,由上可知除了我國的老年人口目前已經達到聯合國「老人國」的標準之外,更可以預測「老人」所帶來的社會衝擊(impact)將會影響整個國家的產業結構、福利服務及醫學發展等,解決老人安養問題及如何再創老人價值將成為未來施政目標之一(Drucker,2003);雖然從表二可發現自2002年至2003年9月期間,老年人口的成長比(每年65歲以上人口增加數÷該年65歲以上總人口數)並沒有顯著性地增加,反而有減緩的趨勢,但整體而言老人人口還是維持著9%的高比例。圖一、我國65歲以上總人口數(整理自內政部,2003)0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2,500,0001990年底1992年底1994年底1996年底1998年底2000年底2002年底2003年2月2003年4月2003年6月2003年8月智障者與老人合併安養身心障礙研究2004,Vol.2,No.134表二、我國老年人口概況(內政部,2003)年底別總人口數65歲以上總人口數老人人口成長數成長比%老年人口佔占總人口%老化指數%1990年底20,401,3051,268,63167,3105.66.2222.961991年底20,605,8311,345,42976,7986.056.5324.791992年底20,802,6221,416,13370,7045.266.8126.411993年底20,995,4161,490,80174,6685.277.1028.241994年底21,177,8741,562,35671,5554.807.3830.221995年底21,357,4311,631,05468,6984.407.6432.131996年底21,525,4331,691,60860,5543.717.8633.951997年底21,742,8151,752,05660,4483.578.0635.651998年底21,928,5911,810,23158,1753.328.2637.591999年底22,092,3871,865,47255,2413.058.4439.402000年底22,276,6721,921,30855,8362.998.6240.852001年底22,405,5681,973,35752,0492.718.8142.332002年底22,520,7762,031,30057,9432.949.0244.172003年1月22,528,6732,038,6277,3270.369.0544.372003年2月22,533,9512,042,7114,0840.209.0744.522003年3月22,540,1552,046,8344,1230.209.0844.702003年4月22,545,4292,048,8071,9730.109.0944.832003年5月22,549,2922,051,2212,4140.129.1044.982003年6月22,554,2532,054,0585,2510.269.1145.152003年7月22,560,9962,057,2556,0340.299.1245.322003年8月22,567,2032,062,9448,8860.439.1445.582003年9月22,573,9652,068,91611,6610.579.1745.82二、國內身心障礙及老人機構現況我國政府事實上在20年前已將老人問題列入政策議程之一,並提出因應老人問題的政策,1970年制訂的老人福利法就是第一個政策架構,為因應社會環境變動的需要,該法於1997年6月18日首次修正公布,修正條文著重在老人年齡及福利措施之界定,老人津貼、年金、住宅、保護等需求之規劃以及專責人力等,對於老人的各種服務與保護更具完整性與前瞻性。「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的類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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