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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修改背景《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是我校奖励管理的指导性文件,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学生需求的增加,现有的《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使学生奖励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满足社会和学生的需要,学生处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成立处领导为主体的制度修改领导小组网络调研2次、座谈会2次,广泛征询意见,借鉴兄弟院校的做法多次修改并经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审定,并经7月5日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形成《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称为新《规定》)《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一、奖励项目的整合原《规定》内容:第七条本科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八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一)优良学风班;(二)优良学风标兵班;(三)文明宿舍奖;(四)“十佳”文明宿舍奖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二)单项奖励金;(三)捐赠奖学金;(四)优秀毕业生奖新《规定》内容: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优良学风班;2.优良学风标兵班;3.文明宿舍奖;4.文明标兵宿舍奖;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6.单项奖励金;7.英才奖学金;8.优秀毕业生奖;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三)捐赠奖学金《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二、评选条件的增设(一)对新增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二、评选条件的增设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二)新增社会公益活动要求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捐赠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以上时间应不少于50小时或无偿献血一次以上参评年度上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二、评选条件的增设(二)新增社会公益活动要求界定第四十七条:公益活动泛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勤工助学公益岗及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等认证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或公益活动所服务的对象进行认证,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签署意见。(节录自第二十四条)(三)对所有奖项增设诚信要求“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等”本科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认证《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三、奖励金额的调整500100020080080015003001000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文明宿舍文明标兵宿舍原《规定》新《规定》增加奖励金总额近9万元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四、对特殊情况做明确规定(一)在“逸仙班”学习的学生,每年度考核合格者,通过评审享受学校奖学金(二)对上一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第十七条特殊班级或学生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四、对特殊情况做明确规定部分院(系)特殊专业或班级的各类奖学金获奖比例作适当调整,除此之外,仍需调整的,由相关院(系)提交报告,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一)国家基地班学生(二)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三)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四)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八年级时;光华口腔医学院七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年时(节录自第三十七条)•完善其他奖项评选条件、规范文字表述等•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五、其他修改《规定》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新《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3调整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将时薪从8元提高至9元,每月薪酬上限从400元提高至450元2对重岗的规定更为细化,强调学生权利的同时也更注重相应义务的履行1新增勤工助学公益岗,配套相关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岗4完善勤工助学发放、查询及反馈机制5其他。完善管理办法、修改文字表述等
本文标题:中山大学07版解读新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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