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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一费七假两待遇”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社会福利国家福利、地方福利、职工福利职工福利:福利设施福利补贴(费)文体设施福利费提取第一阶段:50-55年,按工资分进行预算第二阶段:56-66年:按工资总额比例进行提留第三阶段:至今,按工资绝对额提取每人/月1.1-1.4-2(1980年)-15(2001年)福利费使用范围1.工作人员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它亲属的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助;2.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补助;3.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4.福利费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可提取30%—4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假期制度(七假)1、节假日\公休日2、年休假3、婚丧假4、事假5、病假6、生育假7、探亲假节假日、公休日总共有115天(11+52*2=115)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月工作日:[365-(104+11)]/12=20.833月平均工作166.7小时例题利用节假日上班,工资怎么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8小时工资+加班时间*小时工资基数*150%—休息日工作: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基数*200%—法定休假日工作: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基数*300%年休假1991年根据闽人薪[1991]12号精神,恢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具体规定: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休假六天满10——20年休假十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十五天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精神,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休假五天满10——20年休假十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十五天注意的几个问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见习期、学徒期不享受休假制度;当年已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原则上仍可继续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但享受上述国家规定的假期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般不安排当年休假,如超期部分短于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婚丧假(1)《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享受15天的婚假,但结婚双方有一方不是晚婚就不能享受。未达晚婚年龄的1-3天的婚假。(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1-3天的丧假。(3)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这期间工资照发,车船、住宿费自理。例题—有的单位询问,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对于归侨职工不能前往国外探望父母要求改探国内其它亲属的,不能享受按探亲假待遇,应按事假处理。事假比照企业,一般掌握在每年八天。难点在于出境出国—在职去台港澳(因私)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经批准续假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费用自理,但在外死亡的,丧葬费按原单位标准。——事假要不要扣工资?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津贴补贴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闽人发【2009】284号。病假(1)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3)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见期应延长;(5)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的,工资照发;(6)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7)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正常工作,妨碍他人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8)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但要防止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9)人事部人核培发(95)1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当年不进行考核。生育假---晚婚,并有独生子女证可享受135-180天产假,也就是四个半月到六个月。双职工者,男方有7—10天照顾假。---产前假含在产假(135-180天)内,请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产假超过180天的,因病经医疗部门证明,可以再请假,但按病假处理。---保胎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处理。---计生手术各地也有给假,按各地规定的处理。---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探亲假设置原则:利用公休假日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给假。探亲假中使用的交通工具:除飞机以外的火车、汽车、船。探亲假分类(1)境内探亲的,规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注意:探亲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路途时间;探亲假一般是上行、平行的探视。现役军人及其配偶,按当地及单位拥军优属条件办理。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也可以探亲,但要当地劳改、劳教部门同意;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的,同时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由职工本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期安排,但路程假不另行增加,探亲往返的路费只能报销一次。(2)境外探亲:主要是针对归侨、侨眷、台胞职工。探望配偶的,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40天。未婚的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按境内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无父母的出境探兄弟姐妹,4年给假一次,40天;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兄弟姐妹,4年给假一次,20天。境外探亲注意:境外探亲假指团聚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续假,超过按事假处理。有休假制度的单位,已休假的要出境探亲的可以继续;(3)国外学习期间的探亲待遇公派出国两年以上可以回国休假一次;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配偶出国探亲一般三个月(工资照发),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四个月停薪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由单位定;不享受探亲假的:(学徒工、)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凡出国援外人员在国内的另一方不应再享有探亲假。七个假期属单列并行的关系,不存在替代或部分限定执行的问题。但对事假、病假、年休假处理上可依自愿的原则灵活处理。各类假期中的连续执行,一般不提倡分段。若有需要的应服从于工作安排和组织决定。连续长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公:为了国家、公众的利益所做出的伤亡及牺牲。如:救灾、支前、突发事件、公众利益;因工:指工作时间、地点、场合所带来的伤残。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因工和因公都涵盖在内了。工伤待遇(一)适用文件民政部民〔1989〕优字34号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伤亡的,仍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伤亡抚恤。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05年12月29日之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适用、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目前仍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伤亡抚恤。(二)范围确定把握三要素:范围、任务、时间执行任务中、上下班途中(必经的最短距离,司机送子女读书途中不算)、因工外出期间;履行工作职责遭到人身伤害;职业病;因战致残,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自杀或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工伤的补偿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2.因公与非因公区别对待原则;3.个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区别对待原则(三)评残及治疗伤残等级由医院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准(原为四等六级):1-4级对应以前特等、一等、二等残废;5-6级对应三等甲、乙等残废;工伤医疗期(依企业规定):按伤情轻重确定: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在工作地点,高血压死亡的不能做为工伤;精神病患者、行为能力不能自控的人在工作地点发病死亡的,不能做为工伤;纪律检查部门规定不能做的事,做了,死亡的不能做为工伤。(四)待遇负伤待遇致残待遇退休条件护理费五种能力:进食、翻身、排泄、洗漱穿衣、自我移动死亡抚恤(1)经有关机关认定为烈士(2)因工死亡,在执行任务中(3)自然死亡(4)因病死亡(5)其它,如安乐死抚恤待遇(3+1)丧葬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七个月发给死亡抚恤费——因工死亡的:标准工资的40个月——非因工的:标准工资的10个月——2000年3月,计算基数还包括工资类区补贴及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离退休人员为基本离退休费和归并后的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补贴费。——退职人员的抚恤费为1500元发给——援外人员因病死亡,一般不定为烈士,但其抚恤费参照因公牺牲标准。一次性困难补助——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6个月发给;——退职和学徒、见习人员按最低工资5个月发给。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退职人员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因工死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60%——非因工:按最低工资的50%注意事项由个人提出申请,批准之日起计发。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干部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的遗偶,其现行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如低于每人每月330元的,一律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符合定补条件的,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可提高10%。父母需供养的,且有兄弟姐妹的,单位承担死者份额部分。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在境外居住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应每年向单位提供一份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判缓刑的,没有开除公职的,在缓刑期间病故的,可按工作人员正常死亡丧葬费标准包干给其遗属自理。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的遗属,可比照工作人员正常死亡标准
本文标题: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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