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协会关于消防检测工作的公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为了方便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检测工作,现就各消防检测企业联系方法、收费标准、消防检测操作规程公告如下:一、各消防检测公司联系方法广西具有消防检测资质的中介企业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广西联隆消防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宁高新区科园东十路东盟慧谷10号楼三楼黄海南0771-32201180771-32202180771-3222811广西建网消防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路22号于德安0771-53320180771-5332038柳州大明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三中路89号韦家昌0772-28211190772-2821119广西桂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贵港市金港大道999号谭勇0775-45791190775-4578830广西恒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梧州市东政路61号地层覃卫文0774-38381190774-3839119北海市消防检测服务中心北海市北部湾东路富逸花园1-3号3楼蔡传雄0779-20667270779-2066979广西桂锦宏消防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市银锭路旅游公寓7-8-2号李传悦0773-38371190773-3837119桂林市科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桂林市银锭路旅游公寓3-2-2号娄鹤忠0773-21502800773-2150280各单位可以委托以上任何一家消防检测企业进行检测。各消防检测企业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二、消防检测企业所依据的收费标准3消防检测企业执行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6]208号文件)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及区物价局在《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文件)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消防检测企业有违反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三、消防检测操作规程消防检测企业开展消防检测业务,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高层民用建筑涉及防火规范》(GB50045-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涉及规范》(GB50116-98)等消防技术规范。如各检测企业违反检测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附:消防检测的有关法规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协会2009年5月25日4消防检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5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二、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火灾预防四、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五、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6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含有下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依法成立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一)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二)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三)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四)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应当向施工安装单位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五、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合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8六、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9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138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