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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为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将准备印发“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那么内容该如何制定呢?下面网友就给分享的“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1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第四条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转学与转专业第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改的,需要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休学与复学第七条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中因病、因伤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室、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能休学。凡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期满不复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学年,应作退学处理。第八条因病、因伤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离校,其往返路费自理。第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其能正常学习的,经所在学院(室、所、中心)导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退学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1、在学习期间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3、休学期满而不申请复学者,或准予复学,但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其它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5、学习或待分配期间,不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外出打工者;6、学习或待分配期间,利用寒署假出国探亲,未能如期返校,逾期一个月以上者;7、须补考的学位课或必修课累计达两门者或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8、无故旷考或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第十一条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2、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病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而退学者,按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对待,由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而退学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入学前是待业青年的,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研究生若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其档案退回原单位,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原户口所在地;入学前原是应届毕业生,其档案、户口一般转至考取大学前的家庭所在地;其他人员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回原家庭所在地。3、退学(包括病退)的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格(合格)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奖励和处分第十二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优秀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十三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第十四条对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毕业与就业第十六条研究生通过了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未按期完成毕业论文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按结业生就业,发给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准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院(室、所、中心)同意后,提前半年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第十八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经导师同意需延长学习期限者,必须经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和省政府学位办备案,延长学习期限一般在一学期以内,最多不超过一学年,所延长的学习期限不计入学制。延长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第十九条毕业研究生按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政策就业。第二十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第二十一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都属在录取前确定了就业单位的一种培养方式,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需与用人单位及培养单位共同签署合同书,否则不予录取。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在职、定向、委培单位,若要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在职、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否则不予办理。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行,如今后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2河北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河北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就业行为,维护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加强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按规定每位毕业生一式四份,专人专号,请妥善保管并谨慎签约。二、毕业生联系好就业单位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以此作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依据。1、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毕业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必须使用本协议书,参加培养单位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2、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毕业研究生的规定,签约各方必须如实介绍各自的情况,履行协议,信守诺言;3、就业协议书原件编号为红色,与毕业生学号一一对应,复印件无效。三、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相关内容、签名盖章;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毕业生办理完所有签章手续后将协议书一式4份分别交用人单位(1份)、研究生学院就业部门(2份)和本人留存(1份);4、研究生学院就业部门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列入当年的研究生就业派遣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省毕分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统一打印报到证并于6月份下发;5、报到证是毕业生提取学籍档案、迁移户口、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唯一正式依据,须妥善保管。四、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4、对协议解除条件须事先约定并在协议上注明;5、在用人单位出具印有单位公章的接收函(传真件亦可)的情况下,学院和学校亦可先行办理签字盖章手续;6、就业协议书关乎个人诚信及学校信誉,不得随意转让。五、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盖章即生效,各方均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违约。如因特殊原因有一方提出不履行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单位出具违约函。六、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的具体程序为:1、先征得已签约单位同意,开具违约函并加盖公章;2、将用人单位开具的违约函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至研究生学院就业部门,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3、和新单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书后,交由研究生学院就业部门审核无误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定数据,最后上报省厅毕分办改签报到证;4、违约手续每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接待。七、协议书的补发程序1、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如遗失须按规定到指定的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将报纸及学院签字盖章同意后的本人申请交研究生学院就业部门;2、因协议书本身质量问题要求更换者属于换发,不属于补发。3、协议书补发、换发于每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接待。八、以下情况者,就业协议书须收回。1、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的;2、培养方式为在职、定向、委培的;3、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者。九、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3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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