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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19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99-1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140-19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GJ39-1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公安部令第61号[20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学校主要包括:a)托儿所、幼儿园;b)小学;c)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d)高等学校;e)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f)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3.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B1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B2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3.3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1DB32/857-20054消防安全职责4.1一般规定24.1.1学校应当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2001]的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4.1.2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4.1.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4.1.4学校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4.1.5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1.6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4.1.7下列范围的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a)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b)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c)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他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4.2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将消防工作与本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b)确定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d)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3消防安全管理人4.3.1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f)至少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2DB32/857-2005g)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学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熟悉、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b)提请学校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e)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记录等档案台帐。4.6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从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4.7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有及时引导学生疏散的义务。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5.1一般规定学校应按照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学校的需要。5.2消防安全制度5.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5.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45.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和特殊工种人员)、3DB32/857-2005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5.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5.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2.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5.2.9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5.2.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5.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5.2.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学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d)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操作规程;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场所设置要求6.1一般规定6.1.1学校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GBJ16-1987、GB50045-1995、GB50098-、GBJ99-1986和JGJ39-1987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6.1.2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GBJ16-1987和GB50045-1995的规定。6.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56.2.1耐火等级学校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2.2安全布局6.2.2.1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4DB32/857-2005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6.2.2.2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6.2.2.3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当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6.2.2.4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教学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6.3安全疏散设施6.3.1安全出口6.3.1.1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学校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a)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净宽不小于1.4米的门;b)单层学校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c)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当每层最大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d)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6.3.1.2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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