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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法院统一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答: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结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一些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具有领导、同事、同学、亲属、朋友等密切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与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之间牵线搭桥、请托说情,从而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的干扰,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应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廉洁建设的重点”。根据王胜俊院长的上述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经对少数法官违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认为要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工作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因而决定从强化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入手,制定了这一规定。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二是针对少数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主要方式,《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三是为了解决一些法院内部人员通过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对办案法官或办案部门施加影响的问题,《规定》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的方式。《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四是为了防止发生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说情后利用审判管理权违法干扰办案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五是为了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问:如何保证《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答:任何一项制度若不能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纸空文。为了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在《规定》中设立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地方法院还将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在此,我们也希望社会公众和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领导干部及办案法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随时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本文标题:《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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