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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
—3—目录**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4**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31**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37**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47**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52**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63**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67—4—**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特色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不同,划分为“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三个层次。第三条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5—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五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第六条特色人才申报人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四)申报人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一)《**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用—6—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等。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认定。第九条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三)主管部门审核。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本行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四)核准及公示。市人才办负责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7—示期为7日。(五)发证及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在《**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才办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条特色人才评定采取常年受理,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科协等部门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各专业评委库和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3-4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7-9名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任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8—名。第十二条特色人才评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人才办。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初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在《**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栏目填写推荐意见。(五)确定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公示和发证。对通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市人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9—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市人才办制作和发放特色人才证书。经评审确定的特色人才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第五章任期第十三条特色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评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第十四条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10—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附件:1.**市特色人才目录2.**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3.**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11—附件1**市特色人才目录(2013年—2015年)第一章一类人才第一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第二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其他综合领域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12—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第三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二)其他综合领域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第四条评定标准(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13—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二)经营管理领域1.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第二章二类人才第五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14—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第六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2.长江韬奋奖;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二)其他综合领域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3.莞邑人才功勋奖;4.**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第七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15—家;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8.国家工程研究中
本文标题:《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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