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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一頁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92年6月10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2年07月2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98415號函備查96年1月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年01月23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05337號函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第二條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樹立優良學風,特訂定本規定。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第四條學生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大功、表彰(頒榮譽獎狀、獎旗、獎章)四種。嘉獎三次相當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相當記大功一次。第五條學生之懲罰,分為導正教育、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及開除學籍等八種。導正教育分為告誡、服務、停權、賠償、認養。並得個別或與其他懲處同時執行。學生受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之處分,其期限之長短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之。申誡三次相當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相當記大過一次。第六條學生停(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異或違法犯紀行為者,本校得審視情節,給予必要之獎懲,並列入復學當學期操行成績核算。第七條獎懲之裁定,應參酌與該行為相同之裁定先例。獎懲若涉及個人隱私或有必要時,獎懲決定之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第二章獎勵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一、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勇於助人,有具體事實者。二、拾物(金)不昧者(貴重財物可予以記小功)。三、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四、協助社團工作推展,成績優良者。五、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二頁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一、全學期服行公勤或社團活動成績特優者。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四、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獎者。五、增進團體福利有具體事實者。六、協助處理特殊事故得當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或表彰:一、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有具體表現者。二、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拾己為人,堪為青年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者。四、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足以增進學校發展者。五、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足以增進本校榮譽者。六、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三章懲罰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以導正教育:一、學生行為不當,情節較輕者,由師長或相關單位人員予以口頭、書面告誡或勞動服務。二、違反校內有關使用或借用規定者,由各相關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三、毀損公物者,除依規定復原或賠償外,並得要求認養。第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一、言行欠檢或有欺罔行為情節較輕者。二、服務公勤不力或遇事規避推諉敷衍者。三、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較輕者。四、不按規定辦理應辦事項者。五、不守公共秩序,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六、未經核准,任意張貼,或任意破壞學校公告及合法張貼物者。七、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未盡職責者。八、遺失、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九、無故缺席規定參與之集會、活動者。十、參加集會或活動不守紀律,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十一、於非吸菸區吸菸,情節經微者。十二、校內汽機車明顯違規肇事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十三、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三頁第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一、具前條所列各款之再犯或情節較重者。二、侮辱、惡意攻訐、或毆打同學,情節較輕者。三、假託事故逃避公勤者。四、破壞團體秩序者。五、遺失或損毀公物未按規定賠償者。六、言行不檢或有欺罔行為情節較重者。七、用證件或將證件借給他人使用,因而違反規定,情節較輕者。八、違反考場規則者。九、未依各系、所規定申請核准,私自參加校外展演活動者。十、因疏失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較輕者。十一、管理公物未盡職責,致生遺失、短少,或損壞,或管理公款有不當使用、挪用,帳目不清等情事,情節較輕者。十二、未依規定駕(騎)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或不遵守規定路線行駛,及進入宿舍區勸阻無效者。十三、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較輕者。十四、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情節較輕者。十五、未依規定申請,擅自進入異性宿舍或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者。十六、住宿生留宿異性,或非住宿生攜帶異性借宿者。十七、於非吸菸區吸菸經勸阻無效者。十八、違規停車經上鎖後,擅自移動車輛者。十九、網路上張貼攻訐污衊他人之文字、聲音、圖像者。二十、篡改他人網頁、架設網站提供上下載非法暨未經授權軟體、圖像及多媒體檔案或相關網路違規行為者。二十一、違反相關著作權法,情節較輕者。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情節輕微者。二十三、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四頁第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過或定期察看:一、具第十三條第二至二十三款之再犯或情節較重者。二、偽造、變造、冒用、假借他人證件或將個人證件不當借與他人使用,情節較重者。三、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者。四、妨害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者。五、考試舞弊者第一次記大過二次。六、有賭博、竊盜、破壞他人物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情節較輕且知悔改者。七、毆人、互毆、或聚眾鬥毆者。八、故意毀損公物、文件、圖書或教學設備者。(第二次退學)九、觸犯刑法,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十、吸食、施打或非法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品者。十一、校外不守紀律有玷辱校譽者。十二、假借名義擅自舉辦活動者。十三、因疏失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較重者。十四、管理公物未盡職責,致生遺失、短少,或損壞,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濫用、挪用或帳目不清等情事,情節較重者。十五、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手續,擅自進入異性宿舍,經勸阻或驅離無效,且態度傲慢者。十六、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十七、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較輕者。十八、有妨害風化行為,情節嚴重者。十九、建立色情、暴力、販毒、賭博等非法網站或其它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二十、網路上張貼惡意攻訐污衊他人文字、聲音、圖像,情節嚴重者。二十一、篡改學校、政府機關各單位網頁;或者入侵學校、他人所屬電腦、伺服器,從事破壞、修改、竊取、擅自瀏覽他人文件檔案等相關資訊者。二十二、架設網站提供上下載非法暨未經授權軟體、圖像及多媒體檔案或相關網路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二十三、違反相關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二十四、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情節嚴重者。二十五、參與校外升學考試發生舞弊情事者。二十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十五條凡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不論過去有無功過,均以兩大過兩小過計之,其操行成績為六十分。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如有忠勇事蹟,對學校社會國家有重大貢獻,或自定期察看處分起一年內,學業操行均有顯著進步,得陳請撤銷定期察看或依其功獎抵銷。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學:一、具第十四條第二至二十六款之再犯或情節較重者。二、定期察看期間,再犯記申誡以上之處分者。三、定期察看撤銷後,再犯過失累計達小過以上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五頁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退學:一、具第十四條第二至二十六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二、定期停學期滿,未按規定依時限申請復學者。三、定期停學註銷後,再犯重大過失者。四、聚眾要挾、挑撥離間製造事端者五、嚴重違反校譽者。六、考試時找人代考或代人考試,或第二次舞弊者。七、毆打師長或持械傷人者。八、參加犯罪組織或活動者。九、販賣或非法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品者。十、所受處分累計大過三次者。十一、學期操行成績總分不及格者。十二、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十三、觸犯刑法情節重大,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者。十四、蓄意破壞學校安全設備或行為嚴重影響校園安全者。十五、鼓動學潮,或意圖破壞學校安定者。十六、參與校外升學考試發生舞弊情事者,情節嚴重者。第十七條之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開除學籍: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二至十六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二、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借用情事者。三、入學後經發現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者。第十八條凡受退學處分之學生,其操行成績至多以五十九分計。第四章獎懲程序第十九條學生有功過事實,經相關人員書面通知學務處,由生活輔導組會同導師,該系、所主管查明屬實後簽辦,必要時得請學生諮商中心老師協助處理。第二十條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案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布。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開會時導師須列席,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得以書面或列席說明,惟有關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案件,為顧及學生尊嚴避免重複詢問,得由調查單位代為說明。。第二十一條學生獎懲經核定,即行公布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十二條學生行為之懲罰,除依照本規定所列標準處理外,得審酌學生之年齡、年級、平日之表現、行為之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及行為結果之影響等情況,作為加重或減輕之依據。第二十三條學生獎懲案件,經規定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惟經申訴獲得確認或事後發現新的證據事實資料,而於承辦過程中未能適時取得者,得重新簽辦處理。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六頁第二十四條學生觸犯校規,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辦法之懲罰行為前,即主動向學務處自首者,得減輕其處分。第二十五條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所受獎懲,功過得以相抵,但不能取消記錄;惟依本校「學生銷過實施要點」或「七年一貫制大學先修班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者除外,要點另訂之。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概不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第二十七條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終了,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中予以加減。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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