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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從業人員基礎訓練教材第四節證照辦理旅行從業人員之養成需時甚久,但基本的證照辦理卻是每一位踏入旅行業的初學者必備的知識。尤其我國在國際化、自由化的政策發展帶動下,不僅與大陸和其他各國的交流互動日漸頻繁,各種入出境的手續辦理越來越簡便,各國之簽證辦理方法也隨著地球村的概念影響而日新月異。例如,我國政府已明令廢除出入境政的手續、護照效期延長到十年、開放役男出國、具軍人身份者的出國手續也也簡化許多…;而在國外方面,持中華民國護照之國人除了可享有三十六個國家或地區的免簽證優惠之外,持有申根簽證者並可同時適用於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希臘、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冰島、挪威等15個歐洲國家(詳細規定請參閱本節之國外簽證項目),這些新制對於國內外旅遊事業的推展可謂裨益良多。按照一般國際慣例而言,凡出入該國國境之旅行之觀光客均須備有效(效期達六個月以上)護照和簽證兩項基本文件(預防接種證明則視各國之要求而定,詳見本章第三節之旅遊保健與醫療衛生),以下即就護照、簽證分別說明。壹、護照一、定義1.護照為出國旅行之必備證件。2.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份證明文件,於進入或通過他國國境(機場、港口或陸地邊界)時可茲證明持有人身份之文件。3.護照係由該國政府之主管單位(外交部)所發給的證明文件,予以證明持有人的國籍與身份,並享有國家法律的保護,准予出入該國國境。4.前往他國時,以互惠平等之原則請各國給予護照持有人必要之協助。二、護照的種類依我國外交部於八十九年修正公布的「護照條例」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三種:1.外交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適用對象如下(1)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2)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3)外交公文專差。2.公務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適用對象如下(1)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3)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註: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1-66第一篇旅行業作業基本知識子女為限。3.普通護照: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一般民眾。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普通護照效期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五年為限。三、普通護照申請須知:下列事項僅供參考,細節應以申請時之相關法規為準。詳見外交部領務事務局網站之公告(網址:)。(一)一般國民(年滿二十歲者):1.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2.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3.繳交照片兩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4.繳交尚有效期之舊照。(二)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者):1.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2.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3.繳交照片兩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4.繳交尚有效期之舊照。5.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三)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1.男子自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均為適用對象。2.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3.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1)「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2)「役男」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3)「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67旅行業從業人員基礎訓練教材(4)「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5)「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6)「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7)「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8)「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具有(1)~(6)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務事務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7)、(8)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4.其他文件: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四)一般注意事項:1.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護照2.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不予核發護照:(1)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2)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3)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者。4.護照規費新台幣一千兩百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5.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6.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1-68第一篇旅行業作業基本知識7.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護照申請及換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四個工作天後核發,護照遺失補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五個工作天後核發。8.要求前述申辦護照案件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用如下:(1)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者,以一個工作日計。(2)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六百元。(3)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台幣一千元。(4)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提前或再提前製發並經本局或分支機構同意者,應另行繳交新台幣一千元之速件處理費。9.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10.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11.受託申請護照,明知其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或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五)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注意事項:1.直接送件:A.代客辦理護照及簽證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代簽或由他人代簽。B.委託代辦護照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親自辦理,如由他人代辦者應請其簽委託書(格式如附錄),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電話供備查。C.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與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2.委託同業送件:A.旅行業委託同業送件者,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先檢附委託契約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辦理。B.旅行業接同業委託代為送件者,於收件後,仍應依旅彆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書件及身分證上之照片,不得以委託旅行業已查核為由,未予以複查而逕行代為送件。1-69旅行業從業人員基礎訓練教材3.旅行業接受旅客或同業委託代為送件時,如發現所持身分證明顯可疑為係偽變造者,應於申請書上加註記號,並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予以特別注意審核。4.加強內部行政管理:A.旅行業代辦送件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並不得將送件證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非旅行業使用。B.送件專用章應指定專人保管。C.旅行業及其送件人員代客辦理護照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5.國民身分證之辨識方法,可由檢視身分證之外觀、防偽設計(如印刷紋線、圖案、浮水印、螢光暗記、鋼印、膠膜上梅花圖樣、相片背面流水號等)及光源件視等加以辨識。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可由內政部戶役政網站()查詢。6.旅行業代為送件發現身分證疑似偽變造,經移送警察機關偵處因而破案者,交通部觀光局將酌予獎勵。7.為避免護照遺失,所有經手人員應隨時注意保管,勿予他人可趁之機。8.注意避免護照遺失,以免造成責任之追究。四、護照遺失之處理及補發申請(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1.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2.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二)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副本。(三)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1.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2.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3.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4.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四)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申請補發。(五)注意事項:1-70第一篇旅行業作業基本知識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三年為限。2.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3.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4.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主管機關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則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5.92年9月1日開始發行使用新版護照,封面加印『Taiwan』字樣,至於其他內容格式則維持不變。貳、簽證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一、我國對外核發之簽證外人來華簽證係給予外籍人士入出我國國境之一種許可;而核發簽證必須考量維護我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因此對有意入境我國之外國人均須事先審查無虞後始發給簽證。外人入境時,尚需經證照查驗人員審核許可後,方可入境。依我政府於民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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