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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服务企业培训教程企业工时制度和工资支付管理实务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录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2.工资支付管理﹠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一)工时制度的种类和特点﹠(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三)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工资的折算﹠(四)用人单位在工时制度实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工时制度的种类和特点1.标准工时工作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工作制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特点: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工作日加班的,按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的,按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不定时工作制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销员等。特点:1.工作时间难以确定、弹性较大。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特点: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工作日加班可以超过3小时,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注:综合计算周期既是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也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周期。)2.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按15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按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请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的支付中没有200%的规定)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1.审批依据2.申请对象3.申报条件4.申报材料5.办理程序6.法定时限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5.《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60号)申请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市本级受理对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受理社会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申报条件1.因生产工作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2.符合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岗位。具体条件如下: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等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3.《宁波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审批表包括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4.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5.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选举决议;6.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7.相关职工的考勤纪录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作为核对资料提供);8.上年度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原批准过的用人单位提供);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1.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1)主管部门初审;(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3)审核;(4)窗口办结反馈。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2)审核;(3)窗口办结反馈。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三)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工资的折算1.制度工作时间(即法定工作时间)的计算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制度工作时间(即法定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例如: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要特别注意月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区别:月工作天数(20.83)主要用于工时的计算。月计薪天数(21.75)主要用于工资的计算。﹠(四)用人单位在工时制度实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2.用人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事先征求有关职工的意见。3.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在本单位公示五天。4.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与用人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协商,对劳动合同中的工时制度作相应变更,并签订变更协议。5.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6.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尤其要做好考勤记录,并且要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考勤。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8.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加班要适度,防止出现因长时间加班而导致职工疲劳过度的现象。疲劳过度既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又容易引发工伤事故。﹠二、工资支付管理(一)工资概述(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工资概述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PS: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都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弄清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的出去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侵害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如果有类似的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能委托他人代领吗?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另外,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PS: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哪些情况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这里强调的是“无正当理由”。因此,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就不属于“克扣”:一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是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是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是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PS:厂规、厂纪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吗?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者有权得到有关其工资的清单吗?用人单位每次向职工支付工资都应有一张工资清单,详细记载职工工资的应发款项,如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同时还有应扣款项,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每一名职工都有权利得到该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而且用人单位还要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0元。PS
本文标题:工资工时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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