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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篇消防安全管理2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3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9、督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临警投用。10、当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协助领导组织员工展开应急救援、疏散人员工作,应组织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承包、租赁消防安全责任3、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有权进行监管。4、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应有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下设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4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1、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企业宣传计划,结合“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学习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监控操作人员、危险品保管员、危险品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必须接受有资质的消防安全专业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对分、承包商的消防安全教育内容1、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重点是禁止吸烟和动火制度。2、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和火灾报警要求。3、作业点有关安全操作要求和防火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与逃生线路。4、火灾事故教育。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要求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以法规、规范为依据,对企业的防火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等形式。1、日常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范围,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及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2、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3、专项检查: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性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社会活动前须进行专项检查。4、季节性检查:根据防火安全的季节性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55、节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进行综合性大检查。6、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求1、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必须按时整改。2、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应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列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3、整改完毕,应进行复查,并记录存档。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第十六条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企业建设规划应包括消防规划。第十七条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可靠完好。第十八条企业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费用列入计划,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第十九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完好。第二十条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第二十一条消防管理岗位员工应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建立台帐。第七章灭火救援第二十二条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利用各种水源;2、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63、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时,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有关材料。第八章奖励及处罚第二十五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和灭火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六条对损毁消防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的,擅自将消防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移作他用,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现场及公司本部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并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应有专人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二条公司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处,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消防标识应设置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不得随意挪动,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完好。7三、办公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企业办公及公共场所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办公及公共场所是指公司的办公楼、会堂等(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第一条办公及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办公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第二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管。第三条办公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和演练,并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电源、火源等管理。第四条办公及公共场所不得与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毗连。第五条办公及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办公及公共场所在上班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六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停电后应急照明灯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七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内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作业时,同一或相邻区域暂停办公、营业。第八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员工应熟知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按消防灭火预案进行初期火灾扑救;企业应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员工和周边居民疏散的职责。第九条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实行禁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四、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除危险化学品仓库外的各类仓库,包括库房、库棚、露天堆场等)。第三条仓库应建立防火责任制,仓库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对仓库防火工作负责,确保仓库消防安全。第二章仓库建筑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并经政府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条仓库内严禁烟火。仓库的加工间、办公室、生活区、维修工房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隔开。第六条仓库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七条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少于2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五距(灯、顶、墙、垛、柱)。储存量不得超过临界量规定的储存限额。第八条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九条储存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处理。第十条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入库。第十一条仓库内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进行消防检查,不留火种。第十二条仓库内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9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严禁混放,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门口悬挂禁火标志。第四章装运管理第十四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运输机械,必须办理相关的进库手续,并戴好阻火器。不准在仓库内长时间停放或修理车辆。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章电源管理第十六条仓库内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电气设备。第十七条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穿管,电器、线路和灯头等应安装在通道的上方,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闷顶内架设电线。第十八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熨斗等电器设备。第十九条仓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确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及时拆除。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源。第六章消防器材、设施第二十一条仓库区域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火灾报警装置。第二十二条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严禁堆放物品。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第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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