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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解读黄石市总工会民管法律部长姜赍第一章概述1.1适用范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1.2实施原则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1.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4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1.5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1.6工资集体协商费用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2.1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2.2协商代表的产生(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2.3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2.4协商代表的权利(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三)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2.4协商代表的权利(四)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2.5协商代表的义务(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2.6协商代表的更换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2.7组织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3.1协商要约(一)提出要约。(二)要约答复。(三)暂缓协商处理。(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五)要约行动活动月。3.2协商准备(一)准备协商资料。(二)收集各方意见。(三)拟定议题议程。(四)协商代表分工。(五)互通有关信息。(六)有关人员确定。3.3上级工会指导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3.4召开协商会议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3.5协商的中止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3.6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4.1报送材料(一)双方签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二)企业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4.2审查部门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外省企业在鄂分支机构、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各市、州、县所属企业,送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4.3审查程序4.4审查未通过情况处理4.5审查管理4.6生效和公布4.7文本备案和季度统计第五章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5.1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5.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5.3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原因5.4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5.5集体协商争议处理5.6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6.1考核奖惩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6.3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监督检查6.4企业内部监督检查6.5违规责任谢谢!
本文标题:工资协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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