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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渝公消发〔2009〕130号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支队、大队,防火部各处、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总队对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范围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属于行政审批范围:(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2-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见附件2);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行政审批权限划分:(一)总队审批权限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1.单体建设工程:(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或总居住户数在一千五百户(含本数)以上的小区项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3.国家及市重点项目中的特殊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除外);4.以上项目的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修工程。(二)支队、大队审批权限-4-1.各支队、大队(轨道交通支队除外)负责辖区内除总队审批权限以外的,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2.轨道交通支队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含轨道隧道工程)、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含室内装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但在审批过程中应报总队进行技术复核(室内装修工程除外)。3.办理经总队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三、接发件流转程序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府令第190号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协办单位,由专人与主办部门交接件;未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到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报件。(一)方案设计阶段1.都市区范围(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内,由各支队确定专人每日到各规划分局接件窗口领件,并根据审批权限于当日送总队或支队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交接手续。审批结束后,属总队审批办结的,由总队窗口负责通知相-5-关支队领件并办理交接手续;属支队审批办结的,支队内部自行交接。领件人在领取办结件后,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办结审批文件和资料移送规划分局窗口进行交接。2.都市区范围外,属总队审批权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不属总队审批权限的,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二)初步设计、消防验收阶段1.对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总队在市建委接件大厅设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并联审批”项目报件资料的领取和移交工作,窗口工作人员领件后,按审批权限于当日分别通知总队、支队、大队到市建委接件大厅的消防窗口领取报件资料并办理相关交接工作。项目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送市建委的消防窗口,办理交接手续,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送市建委报件大厅。2.对未纳入“并联审批”,但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办结后由总队窗口送达。3.属支、大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办结后由各支队、大队按规定送达。(三)建设工程室内装修阶段-6-该环节未纳入市级部门“并联审批”,对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到总队窗口报件,办结后由总队窗口送达;不属总队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由各支队、大队根据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接发件,办结后由各支队、大队按规定送达。四、受理资料(一)方案设计阶段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5.方案设计图说(实测1: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包括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二)初步设计阶段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7-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三)室内装修阶段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4.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四)土建工程消防验收阶段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8-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五)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3.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9-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注意事项由于新《消防法》关于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配套规定未出台,部局新的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尚未发布,各支、大队在执法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建审、验收的审批意见书内容按总队下发的新模板执行(文书模板在内网下载),文书文号、格式不变,仍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二)验收申报材料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采用原《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并增加电气检测内容,建设单位在重庆消防网办事大厅下载。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10-证明文件暂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待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规定明确后,总队另行发文通知。其他法律文书按照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执行。(三)装修工程如不涉及现代消防设施和工程监理,可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四)审批时限仍按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总队相关规定执行。六、工作要求(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快速、准确办结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行政首长问责制,逐级落实责任。总队将定期对各支队、大队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越权审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审批的,总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抽查情况将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内容。(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确定专人对项目报件资料进行核实,属行政审批范围的,按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不属行政审批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此件,并同时告知其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的范围、权限、-11-程序及报送资料等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告。在消防设计审核中,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第十八条的五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应严格执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制度。各支队、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应分别由两个行政领导分管,并分别签发行政许可。未取得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承办或签发消防审核和验收。(四)已经消防审批合格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室内装修工程图纸资料及经消防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图纸应存档备查。(五)属总队审批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前,室内装修工程由总队负责审批。消防验收合格后,室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批和备案抽查由辖区各支队、大队负责实施。但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含本数)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批前,各支、大队应报总队防火部集体讨论后方可进行审批。(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建设领域消-12-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公消发〔2005〕63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公消发〔2006〕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办件要求的通知》(渝公消发〔2007〕71号)、《关于调整下放消防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精简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公消发〔2007〕73号)等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2.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公安消防行政审批通知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2009年5月15日印(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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