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劳动关系管理0101
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课程劳动关系管理2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和谐劳动关系的营造–工会组织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工作压力管理与员工援助计划3第一节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一)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1986年以前,只在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中试行�1986年以后,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20世纪纪90年代,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二)《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三)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强化劳动立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制定此法,除了遵循劳动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遵循以下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着眼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性质和特点,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特殊利益,体现双方共同利益的前4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能力要求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合同的生效__签字或盖章后生效6•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通过订立订立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①用工之日②③④⑤用工之日到一个月期间——合法,无责任用工之前签——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一个月至一年间签——违法,双倍工资用工一年仍没签———---------违法,视为无固定期•3、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九项–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合法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事项约定•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按集体合同国家规定7•不明的情况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处理办法:同工同酬8法律链接•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0•4、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双方建立双方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发展质量④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大类�第一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条)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①10年;②“双十”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合同“事不过三”)125、无效劳动合同•(1)涵义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2)种类全部无效部分无效(3)表现�《劳动合同法》第26条(教材P419)(4)确认�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5)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工同酬权–报酬约定不明的同工同酬–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的可申请支付令–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50%-100%的赔偿金.•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权利义务•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劳动者的守法义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1314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7种情况)(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1种情况)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劳动者无过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叫非过失性辞退)•(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种情况,经济性裁员)•(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种情况,到期终止,单位不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也支付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种情况)(破产、解散等终止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2.3.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4.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5.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的义务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权利义务1516关于试用期的几点说明�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三个月),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不是“逃保期”,更不是“白干期”,劳动者享有全部权利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满33个月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17试用期长度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工资Y�本地最低工资z18关于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双方约定,但要符合《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两个最低标准,一是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者只要满足其一即可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A�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BA≥B*0.8,或,A≥Y*0.8,并且A≥Z19培训与服务期(1)违约金–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仅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且数额有限制�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2)专项协议议___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非并所有的员工均可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违约金及其限制:–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支付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费用2021保密与竞业限制•(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非公开性•实用性•保密管理性22•竞业限制(竞业避止、竞业禁止)•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主体: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体说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二年–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专项协议)–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按月支付(数额目前法律无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双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非过失性解除(提前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金)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赔偿金;补偿金)金)•经济性裁员(补偿金)24(四)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1、监督检查的责任–涉及劳动问题的方方面面(合同、制度、保险、工时、工资、劳务派遣等)•监督检查时的权利–––有权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单位和劳动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25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的总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直接原因:劳动关系当事人是否遵守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实质原因: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导致的利益冲突•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机制:–自力救济——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介入(自治性、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社会救济——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介入(自治性、群众性、自愿性、灵活的程序性)–公力救济——国家公权力介入(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和行政裁决)–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劳动争议仲裁)26劳动争议仲裁•概念: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组成:三方原则劳动仲裁的性质:兼具司法特征的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仲裁的特征:–贯彻三方原则–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27劳动争议处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问题的表现:–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案件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法律位阶层次较低,属于行政法规,权威性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为此,2007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28【能力要求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法性–是程序性规范–是公法•(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管理010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253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