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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背景描述:王晓文为上海某日资公司部门经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和王晓文一贯的工作表现,公司于2000年6月24日送王晓文赴日参加业务培训,为期10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等相关费用9万元人民币。在王晓文赴日参加培训前,公司与王晓文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晓文参加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满3年。然而,王晓文在回单位工作4个月,未经原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原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问题:如果你做为这家日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会如何处理此事?(20分)案例1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可以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4分)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分)2、希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分)。违约金=90000÷(12×3)×(12×3-3)=82500元3、如果王晓文一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在公司尽快在劳动仲裁的有效仲裁期限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案例2背景描述: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全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问题: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2分)为什么?(12分)孙小姐应该怎样做?(6分)案例2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2分)2、原因(12分)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6分)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孙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案例3背景描述: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专员,主要负贡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张某、李菜、石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02年8月31日和9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山了辞职申请,经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泌密,A公司经调查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3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李某、石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漏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请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A公司的申诉请求吗?为什么?案例3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但是A公司的申诉不能得到支持。(2分)2.原因(18分)(1)因为我国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A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3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5分)(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6分)由于A公司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禁止性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案例4背景描述:小徐是某医学院毕业的高材生1997年7月,刚刚走出校门的他经过几番艰辛与努力,终于进入一家著名外资医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代表。上班第一天小徐欢欢喜喜地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7月26日至1999年7月25日)。初次踏上工作岗位,小徐将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销售工作,再加上他的聪明与机敏,很快他完成的销售额在同事中名列前茅,但是突出的工作业绩也伴随着风险。当小徐感到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时,但是他为了扩大销售额,在销售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公司的规定控制应收货款的金额,他的一些做法已经偏离了一名销售代表的行为规范。1998年10月,医药公司以小徐严重违反销售纪律及规定致使较大数额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责令小徐停职检查3个月,医药公司的这一决定无疑使小徐从云端跌到地面,在检查过程中,小徐承认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并表示负责解决不能收回的货款。在停职检查期间,小徐不再发展新的客户,每天脑子里只想着怎么能够收回坏帐。可惜三个月时间如白驹过隙般短暂,小徐虽然想尽办法,还是不能替公司减少损失。此时他己觉得无颜再留在医药公司。1999年2月,小徐以无法胜任市场代表为由提出辞职,并不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是医药公司却不善罢甘休,虽然同意小徐辞职的要求,但提出要小徐赔偿全部坏帐损失52699.87元。小徐越想越不对劲:我在替公司做销售,为什么赚了钱全归公司,有了损失却要我一个人赔呢?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问题:请问医药公司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案例4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不合法。(2分)2、原因(l)医药公司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因此医药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2分)小徐作为医药公司的市场销售代表,其所作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徐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应当由医药公司承担,所取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也应由医药公司承受。(5分)(2)如果小徐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有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那么就向当由小徐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中小徐并没有上述恶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小徐作为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的代表人,为公司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不规范及工作上的失误,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5分)(3)根据本材料的事实,小徐在担任市场代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行为。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医药公司在聘用小徐作为市场销售代表后,应当对小徐所做的销售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不能在发生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放任小徐继续对外进行业务活动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于医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医药公司聘用小徐也应当承担用人的风险。小徐的工作失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程度是有限的,医药公司要求小徐承担其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没有依据。(4分)(4)另外,小徐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是指医药公司穷尽法律手段而无法追问的最后损失,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应通过诉讼向拖欠小徐代理货款的单位追偿货款。医药公司把目前尚未到帐的货款作为无法追回的损失缺乏依据。(2分)案例5背景描述:小李2000年进入A公司做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李业务上一贯表现很突出,2001年12月A公司安排小李到加拿大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当时小李与单位签了一个担保协议(协议内容附后),小李在回国后,于02年5月辞职离开单位。A公司就该协议要求小李赔偿四万元的违约金,小李认为该要求不合理,认为A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只有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且该协议也是A公司的格式合同,小李及其妻子当时也只有签字的份,所以不愿意赔偿A公司要求的四万元。•担保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公司乙方:小李丙方:小李的妻子•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一、乙方在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1.未能按期返回;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问题:你认为该公司做法是否适当?小李要不要赔偿?案例5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小李和A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应算是双方的约定内容,在出现争议后,应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另外,关于小李和A公司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问题,则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违约金,除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必赔偿。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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