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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务关系的概念: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第二,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第五,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第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第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思考:(1)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2)一个劳动者可否形成多种劳动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1、指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实践中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劳动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2)劳动法与行政法(3)劳动法与经济法(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二、劳动法的作用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构成基本原则的条件(1)贯穿劳动法律条文的始终(应与具体原则区别开来);(2)执法的基本准则;(3)指导劳动立法和执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4)对劳动立法、守法、执法有普遍指导意义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的原则(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原则3、劳动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委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条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与部门法体系2、劳动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分类组合,形成结构严密、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3、劳动法体系包括以下制度(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标准制度(5)职业技能开发制度(6)社会保险制度(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8)劳动监察制度(9)法律责任第二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涵义《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案例: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一批民工从江西到厦门某企业工作,企业招工时根本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把工资压得很低。厂里劳资部门的人对他们说:“你们看,厂门口每天都有几十号想进来工作的人,你们谁要是提出签合同,立刻走人。”他们害怕被辞退,都不敢提签合同,也不敢提长工资。即使这样,厂里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辞退一些人,再另招人进来。他们很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担心,他们该怎么办?根据《劳动法》第98条规定,这些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行政主管方面提出合法的要求,也可以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法》第20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期限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只写明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这类合同对双方都比较灵活,但同时也很容易于发生纠纷,因此有关法规也规定得比较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1997年米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王、张、李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王、张、李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张、李的诉讼请求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此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实践中有此人误认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王、张、李虽然在米厂及米面厂连续工作了十多年,但其单方面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米面厂已决定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当然不能支持王、张、李的诉讼要求。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不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队都签订这类劳动合同。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人受伤索赔无门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今年刚刚19岁的张某,是来自山东的建筑工人。两年前在一次工地事故中受伤,并成为植物人状态。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宇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宇兴公司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没想到,宇兴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承包建筑工程的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某的父亲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李军系宇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某由李军招用和管理。虽然张某未与宇兴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亲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但张某在李军的安排下从事宇兴公司的工作任务,且获取了该公司通过李军之手给付的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实习学生劳动发生工伤如何赔偿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
本文标题:劳动法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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