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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大量出现劳动关系,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劳动法封建主人身所有契约关系奴隶主农民雇主雇工奴隶人身依附公法劳工法规: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原始积累时期);《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私法房屋租赁:房东-所有权房客-使用权租赁:契约自由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开始)。《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2、民法调整阶段(自由竞争时期)3、出现“工厂立法”的阶段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翌晨5时之间从事夜工。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法”。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工厂法规:规定工时上限工资下限劳动法私法:契约制度(劳动合同)公法:基准制度(劳动条件))平等主体:抽象主体——具体主体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3、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耶林认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选自《为权利而斗争》(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告别演说,郑永流译)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不断发展;2、工会法逐步演变;3、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4、社会保险立法开端。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2、劳动权的宪法化;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发展突出。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第三节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一、前苏联的劳动法1、十月革命胜利后“8小时工作日”法令2、1918年《劳动法典》3、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二、东欧各国的劳动法二战以后,东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从40年代后期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立法,经过较短的发展,很快趋向完备。列宁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第四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1、1949年—1966年:劳动立法的建立时期2、1966年—1978年: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恢复行之有效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劳动立法出现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4、2007年以来的劳动立法的黄金阶段2007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私法公法公法私法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第二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1、加强对雇员的保护;2、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3、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才颁布首部《劳工法》,此后以《劳工法》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三、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契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定中。第五章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LabourOrigination)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1919年4月,15国代表共同拟订《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后编入《凡尔赛和约》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同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国际劳工组织(ILO)(InternationalLabourOrigination)1、1919-1939年: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附设机构存在并工作;2、1940-1945年: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3、1946年至今: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存在并开展工作。该组织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AbouttheILOTheILOisth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responsiblefordrawingupandoverseeing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Itistheonly'tripartite'UnitedNationsagencythatbringstogetherrepresentativesofgovernments,employersandworkerstojointlyshapepoliciesandprogrammespromotingDecentWorkforall.ThisuniquearrangementgivestheILOanedgeinincorporating'realworld'knowledgeaboutemploymentandwork.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1、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费城宣言》(《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费城宣言》(《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国际劳工大会的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劳动者、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2)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包括56名成员,政府代表28名,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4名。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1999年-2012年5月,职业律师和外交官胡安·索马维亚就任国际劳工局局长。索马维亚先生长期从事民事和国际事务工作,且声誉卓著。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首次提出“体面劳动”(decentwork),并在此后被国际社会普遍接纳。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2012年5月国际劳工组织副总干事居伊·莱德接替提前离职的胡安·索马维亚,担任国际劳工组织新一任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所谓“体面劳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促进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四个目标。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社会对话(SocialDialogue)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它包括就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中相关利益的议题,发生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所有类型的谈判(negotiation)、磋商(consultation)或仅仅是信息交流(exchangeofinformation)。第二节国际劳工立法一、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和特点1、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及其建议书2、特点:(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2)立法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2008年7月1日法国最高法院社会法庭作出了第1210号上诉案件的判决,该案件争论焦点是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新员工”的规定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解雇标准的要求。法国劳动法规定的关于“新员工”指签订2年期内的劳动合同的雇员,这些员工更易于被解雇。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58号公约(《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解雇必须具有“合理的原因”。依照法国宪法第55条,国际条约处于高于法国国内法的效力位阶。但在本案中,法官仍然驳回了请求。法官认为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58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该条款属于国内法直接适用条款,员工除了基于一个正当理由才能被解雇,这一理由是他的能力或者行为不符合公司对业务能力和工作制度的要求。在此,该案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法国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法律适用。二、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国际劳工标准”一般就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2、优先国际劳工公约3、一般国际劳工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到目前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4个公约,其中8个被确认为“基本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8个公约是最基本的劳工权利,所有成员国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或民族宗教信仰有何差异都应遵守。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1)关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公约这一领域的核心公约是《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与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2)关于消除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3)关于平等权利和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约。包括《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与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又简译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这是保障平等、消除就业歧视的两个重要核心公约。1、基本国际劳工公约(4)关
本文标题:劳动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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