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
1第四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一、劳动法基本原则【难点】(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教材38页)【05年1月单项选择题】举例说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如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再如,劳动保护中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58条),社会保险中的社会保险水平的原则(71条)。(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教材38-39页)(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教材39-40页)(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教材40-43页)本人观点:教材40-41页列举的五类劳动法基本原则中,三、四、五类较规范,第五类最可取。教材的观点不太可取。拓展内容:1、许建宇:《关于劳动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一文中“劳动义务论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9期(79-80页)2、冯彦君:《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二、劳动者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一)劳动权的概念(教材43页)(二)劳动者的个人权利(教材43-47页)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教材43页)【05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劳动权利能力(43页):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行为能力(43页):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下述因素:1、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2一种法定依据。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也就是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应逐步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与幼年人体力智力充分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应低于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14周岁;同时,准许特定的例外情况不受此限。在中国大陆,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以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在中国大陆,劳动法规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退休年龄。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按中国大陆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然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2、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的健康条件。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如患有乙型肝炎的公民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业的劳动。(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例如,我国劳动法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3、智力。它包括:(1)精神健全。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2)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3)技术水平。例如,驾驶员、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驾驶执照、操作证等证件,才可从事该项工作。4、行为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例如,因触犯刑法而被处以自由刑的公民,在服刑期间由于无行为自由而无权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就无法行使自己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履行劳动义务。(2)平等就业权(教材44页)拓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8期第13页,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一文中“平等就业权”,第16页“(三)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3(3)自主择业权(教材44页)劳动者人格独立(44页):特指人(劳动者)的尊严。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物质利益天经地义,但不能以牺牲更为宝贵的人身、人格利益为代价。劳动权的理想是确保劳动者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不丧失人身利益与人格利益,即防止出现舍本逐末,为追求物质利益而丧失人的尊严的异化现象。劳动者通过职业劳动创造着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是创造而非乞讨,所以,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劳动者的意志自由(44页):是指,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契约进入用人单位从而成为单位有机体中的一个成员,在意志上是要受到来自于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指示监督的限制,但并非如台湾劳动法学者黄越钦先生所言的“人格上从属性”,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是“职业从属”或称“服务从属”而非人格上的从属。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格仍是独立的、意志也是相对自由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进行自我的思考和判断,这是劳动者作为人与机器的本质区别。即便是在职业服务的领域,劳动者也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指令,他可以也应该做出筛选和甄别,对于明显违法和危害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指令(如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等)是可以予以拒绝执行的。同时,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主动性还表现为,劳动者可以以单位主人的意识和心态关心、过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行使民主参与权、集体谈判权表达和渗透自己的想法和合理化建议。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教材44页)(2)报酬支配权(教材44页)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5页)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46页)拓展内容:目前中国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属于成人教育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的成人教育以在农村扫盲和成人文化补习为主要任务.对于向二十多年来出现的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伍进行从业技能培训.目前城乡在教育培训条件、设备、师资、课程等方面,都尚未有充分的准备。笔者以为.当前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培训的投入不足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培训的投入问题谁来投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企业、政府还是农民工个人?政府有规定,企业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员工的职业发展培训.但实际上多数企业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一些企业出于控制成本的需要,还最大限度地压4低用于农民工的各种支出.使得大部分农民工无法获得培训和提高的机会.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重复低水平劳动.在被透支体力和脑力之后.出现了农民工的所谓“40岁现象”,即到了40岁左右.由于文化不高、体力不支等原因,被企业遗弃.无奈地别城返乡.但已不会干农活了。而政府目前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投入力度也十分薄弱。根据调查.农民工要掌握一技之长,实现稳定就业.培训时间基本要达到3个月,经费一般在8o0—1200元RMB左右.2004年阳光工程按人均100元RMB补助.补贴标准明显偏低,很多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难安排相应配套资金。①农民工个人的收入虽然经过一再的“最低收入”呼吁有了一点点增加.但有时仍不能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所需,根本无力自己支付职业培训费用。2.培训的规模较小。中国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6年4月出版)显示.目前中国农民工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农民工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据建设部统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已达3200万人.参加过培训的仅占10%。很多城市的很多农民工就业中根本就选择了教育培训缺位。2004年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250万人.转移就业220万人,虽然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相对于2004年中国10260万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来说.培训面只有2.4%,大量未经过培训转移的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缺乏,只能从事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繁重体力劳动。3.培训的质量不高有些企业下了很大决心送农民工进职业学校培训.但当农民工入学以后却发觉.培训的内容并不实用.培训的形式让他们觉得很受罪.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很多对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与生产和服务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从业需要;培训机构的实训条件更不能满足需要.如阳光工程培训中许多培训机构由于培训条件限制.有些专业无法开课,培训数量也跟不上:公共信息渠道不畅,适合需要的公益性服务和培训项目少:培训课程的职业分布局限在一些低层次的范围:真正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往往收费很高.农民工难以承受:有些培训机构只追求参加人数.不关心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从全国情况看.虽然接受过培训的农民工人数增加很快.但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并没有明显改善.企业急需技术工人的突出矛盾并未缓解。4.培训的时间没保障很多企业为了效益和利润。让农民工加班加点工作,使得农民工周末的休息日都不能得到保证。农民工作为“超时劳动力”.工作时间极长.超负荷从事繁重工作因为涉及工资和工时问题.农民工不得不跳进计件工资5和加班加点的陷阱。比如.浙江79.7%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在800元以上,但为这个报酬所付出的时间远远超出了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8小时.接受培训的时间根本无法列入日程。5.妇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培训极为薄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即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化”趋势.大批妇女农民工进城从业。已婚农村妇女来到城市后.受过去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就业不充分的职业习惯的影响,特别是受缺少与城市劳动市场相适应的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局限,约有一半的没有工作.只是在家料理家务或照顾孩子,即使有工作.也主要局限在个体商业和服务行业.相当比例的仍处于工资收入比较低、缺乏福利保障和职业发展潜力有限的工作领域,其在流入地居住的时间、年龄、文化程度、结婚年数以及配偶的收入是影响她们职业变迁的主要因素.而对她们的职业培训的缺失更是影响她们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摘自黄亚妮:《中国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问题与对策》,《职教论坛》2007年5月上)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46-47页)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47-48页)(三)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教材48-50页)1、结社权(48页)拓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8期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一文中“自由结社权是国际劳动标准的核心内容”(12页)2、集体谈判权(48-49页)【03年7月单项选择题】[难点]拓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8期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一文中“集体谈判权”(13页)3、罢工权(教材49页)【07年1月名词解释:罢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拓展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6年第8期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一文中“罢工权问题”(1
本文标题: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257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