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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主讲:张瑞麟北方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第三章劳动就业Ⅰ教学目的:掌握劳动就业的概念、基本原则及劳动就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熟悉我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了解劳动就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Ⅱ教学内容:劳动就业法概述就业调控及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Ⅲ教学重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Ⅳ教学课时:4课时第一节劳动就业法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㈠劳动就业的概念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㈡劳动就业的特征主体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称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或称公民出于自愿公民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并且这种经济所得足以成为构成其生活主要来源㈢劳动就业形式1.劳动资源配置自然配置行政配置市场配置2.劳动就业形式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⑵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⑶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⑷自谋职业⑸国家安置就业⑹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劳动者竞争就业的程序: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发布招聘广告,求职者报名登记。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决定是否报名。决定报名后,按用人单位要求将有关证件提供给用人单位,比如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并应根据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做好文化考核准备。用人单位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资格、表现等审查。求职者参加文化考试,通过后进行体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谈、面试。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或聘用,决定录用或聘用后通知求职者。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手续。人才“拍卖”最早是在2003年3月8日西安2003年复合型人才供需洽谈会西安欧亚学院专场招聘会上对学校优秀毕业进行现场展示“拍卖”。据介绍,这次大会重点推介的优秀毕业生有100名,竞聘底价为年薪2.8万元,上不封顶,每个竞聘企业每次叫价标准为1000元,他们专业成绩优秀,掌握了计算机、外语、驾驶等多方面技能,并持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拍卖会上,西安欧亚学院的10名优秀毕业生竞相商场,展示自己的才艺、职业技能,之后,数十家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用人要求,对该竞聘毕业生进行提问。争聘中,有8名同学分别以3.3万元、3.1万元、3万元、2.8万元、2.9万元的年薪被几家用人单位挖走,另两位学生流拍。职业介绍机构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职业介绍”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属于国家救助范围内的在为自主就业之前相关部门要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鼓励其再就业。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促进就业的专项立法㈠劳动就业的立法状况各国促进就业的单项立法德国《就业促进法》西班牙《基本就业法案》意大利《促进就业法令》秘鲁《就业促进法》匈牙利《促进就业与失业救济法》波兰《就业与失业法》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我国劳动就业法的立法状况1994年《职业指导办法》1995年《就业登记规定》1998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㈡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㈢劳动就业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就业关系行政机关、劳动服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形成劳动关系或促进劳动就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就业法体系就业调控法就业调控的机构就业调控的目标就业调控的政策工具就业管理法失业保险法㈣劳动就业法的体系就业管理体制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劳动力市场中介管理就业信息制度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就业服务法就业援助法职业介绍法职业指导法就业训练法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狭义劳动权(职业获得权)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服务权就业援助权失业保障权㈥国家的促进就业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实现的义务第二节就业调控和公平就业一、就业调控㈠就业调控的概念就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调控的规定:第2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基业。”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㈡就业调控的机构《就业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应将充分就业作为一项主要目标,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国际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维持在5%~6%的自然失业率就可以认为是达到了充分就业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㈢就业调控的目标㈣各种就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人力政策其他政策二、公平就业《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案例:公司只招新手熟手怒告“歧视”2004年12月,一家保险公司在重庆各大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并在招聘广告中特别注明:应聘者必须是没有寿险业务经验的从业者。赵先生向招聘方投递了自己的个人简历。2004年12月8日,保险公司经过初选,认为赵先生符合公司要求,便通知其前来面试。但随后,公司在复查时发现,赵先生有寿险业务从业经验,并不符合招聘要求。于是在12月11日面试时,公司将赵先生拒之门外。对此,赵先生颇不理解。赵先生认为,公司要招聘没有从业经验的人员,是对有从业经验的劳动者的歧视,侵害了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也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将此次招聘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9元。三、禁止就业歧视禁止性别歧视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禁止健康歧视禁止户籍歧视禁止健康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原携带者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张先著案”2003年12月19日,全国首例因“乙肝病毒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开庭审理。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都排名第一,但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发现携带乙肝病毒而不被录用。11月10日,张先著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最终获得胜诉。“周一超案”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学生周一超参加区政府公务员考试,笔试排名第三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2003年4月30日到区劳动局询问经办人干某后得知自己未被录取的原因是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在争吵中,持水果刀杀人酿成重大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参考条例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禁止户籍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案例某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王某2002年7月毕业,在深圳某区政府机构以临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月工资三千多元,工作能力很强,获得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2006年7月初参加深圳市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成绩名列前茅,但是深圳市人事局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因其不是深圳市户口而将其排除在面试之外。问:深圳市人事局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精神?第三节就业服务和管理一、就业服务法㈠就业服务法概述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它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和国家劳动政策实施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㈡就业服务法的内容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⒉就业服务的对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再常住地登记。二、就业管理法㈠就业管理法的概念和性质就业管理法,即劳动力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劳动力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业管理法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三)劳动力市场的管理1.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2.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⑴劳动者准入管理我国《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年满16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劳动者求职条件⑵用人单位准入管理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的人员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
本文标题:劳动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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