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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劳动者的条件:1.年龄条件(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2.劳动能力条件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劳动关系的劳动是有偿的4.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属性和人身依附性5.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劳动基本法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5.地方性劳动法规6.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7.工会制定的经政府组织部门认可或者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1.全面、协作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2.制定企业规章的义务3.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4.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的劳动条件的义务5.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6.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3.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平等的职业介绍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公共就业服务要求(1)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2)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所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营利性组织。设立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首先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反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求以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平等。1.性别歧视2.地域歧视3.身份歧视4.生理歧视1.向妇女劳动者提供和男性劳动者均等的就业机会2.不得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录用标准3.不得约定针对妇女劳动者的限制性条款4.对男女劳动者应当实现同工同酬就业助援的主要措施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2.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税收优惠(2)社会保险补贴(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1)税费减免政策(2)贷款贴息政策(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4.就业援助服务(1)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2)岗位援助(3)职业技能培训(4)跟踪服务工资法律制度特征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2.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资给付的直接依据是劳动合同(协商结果),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3.当事人关于工资的约定不得与法律、集体合同的保障标准相抵触。4.工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5.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6.工资必须定期支付;最低工资制度①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②约定未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③法律未对“非正常劳动”做进一步细化解释,一般来说包括: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下岗待业期间等。依法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培训费、劳防用品、住房补贴、生活困难补贴、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保费、货币或者非货币性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排除(1)国家公务员(2)学徒工(3)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4)残疾人(5)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最低工资的给付1.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程序和办法依法进行张贴和公告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企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规则2.直接支付规则3.足额支付规则4.定期支付规则5.定地支付规则6.优先支付规则7.紧急支付规则◆无故拖欠不包括①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②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后,暂时延付。◆无故克扣不包括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③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明确规定的;④经济效益下浮,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试用期的工资支付可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a.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其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事假工资可由当事人协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年薪制及类似情况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其预付工资,年终时或考核周期结束时再进行结算。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1.工资支付的预警制度2.工资支付的赔偿制度3.工资支付的信用等级制度4.欠薪保障制度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为社团代表参加会议等)(3)经过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劳动者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学习或培训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规定的脱产面授学习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基本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2.缩短工时制(①特别危险、繁重、有毒害、过度紧张的工作《劳动法》39:未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少于8小时变通做法②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缩短方法”:比标准工作日减少1小时+按照规定发夜班津贴③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期”:有不满1周岁婴儿。“缩短方法”:工作时间内哺乳2次,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3.不定工时制4.综合计算工时制延长工时制度法定不适用加班加点的劳动者a.未成年人,b.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c.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a.生产经营需要b.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c.一般每日最多不超过1小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法定休息时间种类1、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日(或公休假日、休息日、每周休假日等)4、法定节假日(法休定假日)5、探亲假6、婚丧假7、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卫生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特征1.对象具有首要性:劳动者的人身2.实施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权利3.保护范围特定性:劳动过程4.内容具有技术性: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①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②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③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③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④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⑤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内容1.防治主体(no.9)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前期预防)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的检测、调查、认定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环节(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三个部门科学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具体、联动协作。2.职业病的认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3.用人单位责任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or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③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的各种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证据;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1.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2.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3.对未年年工实行登记制度劳动争议特征1.主体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特定性:劳动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3.不同的劳动争议按不同程序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本文标题:劳动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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