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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京劳发[2006]8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1-17【实施时间】2006-02-28【时效性】有效局属各单位: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8日执行,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管理阶段矫治工作,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当前页码:2 第二条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以下简称“三试”)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性和社会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三试”由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局管理处对劳教人员放假、“三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放假 第五条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二分之一以上,多次违法犯罪或戒毒型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 第六条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离所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家庭具有帮教条件; (三)受过减期奖励。 第七条劳教人员虽被批准放假,但因下列原因不得离所回家探望,办理假期折抵劳教期: (一)户籍地为外省市的; (二)自愿放弃回家探望的;当前页码:3 (三)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的; (四)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第八条劳教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春节期间放假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入所六个月以上,受过减期奖励,且思想稳定,无反复或严重违纪行为; (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放假后在当地不致引起公愤;“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近亲属不练功; (四)家属具有帮教条件,且负责接送; (五)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戒毒型劳教人员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且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处分。 第九条劳教人员在春节期间劳教期满的,且表现较好的,也可予以春节放假回家探望。解教当天,劳教人员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办理春节期间劳教期届满放假。 第十条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假: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尚未戒除毒瘾的;当前页码:4 (三)前次放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对因“法轮功”问题再次被劳动教养或曾受到过延期惩处的“法轮功”劳教人员。 第十一条劳教人员春节放假比例不得超过在册人数的5%。 第十二条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后,第一个月每周放假一天,自第二个月起,每周放假两天。 春节放假一次不超过四天。 第十三条劳教人员假期折抵劳教期的,放假一日折减劳教期一日。 折抵劳教期的办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按局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所在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放假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放假劳教人员名单,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提出异议的,管理科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当前页码:5 (七)劳教人员春节放假还需报局审核。 第十五条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劳教所应当与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劳教人员具保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劳教所应当将放假劳教人员的名单,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劳教所应在劳教人员放假离所时,向本人宣布纪律,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劳教人员应当写出保证书。 第十八条劳教人员放假离所后,应持放假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并由派出所加盖公章,且每日向劳教所电话报告在外情况。放假期间,劳教人员必须在居住地休息,不得擅自外出。放假期满回所后,应将放假证明书交回劳教所。 第十九条劳教人员放假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放假,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具保人丧失具保条件的。 第二十条停止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三试”当前页码:6 第二十一条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工、试农: (一)在放假期间没有违法犯罪或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有经过合法注册、党政组织健全、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良好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接收,或农村基层组织健全、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居住村接收。 第二十二条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学(一)未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或已满18周岁且劳教前系在校学生; (二)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校接收; (三)家庭具备帮教条件。 第二十三条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三试”: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三)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的; (四)吸毒型劳教人员进入社会适应期不足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外省籍、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的“三试”,应严格掌握。 第二十五条办理劳教人员“三试”审批程序:当前页码:7 (一)劳教人员本人及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三试”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三试”劳教人员名单;对提出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管理科对接收劳教人员“三试”的单位或学校(简称:“三试”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取证; (七)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和走访情况,审核劳教人员“三试”; (八)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劳教所应当与“三试”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向劳教人员宣布“三试”期间的纪律。劳教人员应写出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应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劳教所管理科汇报在外表现情况,每月按劳教所规定的时间回所汇报情况。 劳教所每季度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应对“三试”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报告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突出表现,依据有关规定,可给予记功、减期、提前解教的奖励。当前页码:8 第二十九条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三试”,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 (二)擅自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不服从“三试”单位管教的。 第三十条停止劳教人员“三试”,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意见,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劳教期满的,劳教所应及时通知本人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决定暂停放假、“三试”。 第三十三条家庭具有帮教条件是指:有近亲属或监护人能够对其抚养(扶助、赡养)、教育、管束。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十四条违背社会公德的认定标准:社会上有关单位或公民向劳教所反映该劳教人员违背社会公德,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劳教人员在放假、“三试”期间重新违法犯罪,有关领导及干警存在工作过错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当前页码:9 过错责任是指:要求领导及干警做的工作没做或没有做到规定的程度。 第三十六条劳教人员在放假、“三试”期间,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劳教所”是指承担管教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28日起执行。《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京劳发〔2003〕1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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