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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刘芳主讲第一章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功能:•1、劳动法是以维持市场经济制度为前提的法。劳方的劳动力提供与资方对劳动力的需求,构成契约上的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结构,在经济上存在有劳动力市场。•2、劳动法是确保劳动者生存以及生活秩序的法。•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定义:•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狭义上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1:赵某与1993年9月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使用赵某的专利技术为前提设立,赵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作为甲公司的内部职工,享受甲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1994年11月初,甲公司将下属企业乙公司转让给丙公司,后赵某即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出赵某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乙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但不久赵某又反悔,就其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甲、乙公司为其安排工作,恢复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问题:•1、赵某究竟同哪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赵某何时不再同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赵某的请求?•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如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用砖瓦水泥等盖一栋房子,这样这个人自己不存在社会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即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1)劳动力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具有人身性,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2)劳动力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即必须经过人体生理发育过程形成一定体力,再经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等阶段才可形成一定脑力。•(3)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劳动力的再生产与劳动力的存续和劳动者生命是同一过程,无论劳动力是否使用都必须持续进行,一旦中断就难以为继。•(4)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5)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6)储存具有短期性。•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对劳动力的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可以分为自己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劳动法中的劳动概念的界定:•从主体看,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不包括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劳教人员和战俘的劳役劳动以及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个体劳动者和合伙人的劳动等。•从目的看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即为获取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相对固定在一定劳动岗位上所从事的劳动。不包括医务劳动和其他无偿劳动以及有一定物质补偿但目的不在于以此谋生的劳动。•从性质上看,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即是为了向用人单位履行已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法律义务的劳动。不包括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等义务的劳务活动和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劳动。•从形式上看,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即各个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起来并在用人单位指挥或指派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共同从事劳动。劳动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的种类:•1、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2、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3、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概念辨析:•旧的劳动关系和新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案例分析:•1、赵某作为甲公司内部职工,享受家公司下属企业的福利待遇,表明赵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赵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以赵某在乙公司工作为前提的。•2、赵某是倍加公司派往其下属企业乙公司工作的劳务人员,因而赵某与乙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3、赵某后与乙公司约定不再享受乙公司的工资福利待遇,表明赵某与甲公司从此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案例2:•A企业为绿化美化厂区,由承包者甲雇用10名土建工人进行施工,由于土建工人违反拆墙操作规程,导致一名工人被砸伤住院,承包人甲无力为其缴纳住院押金,由A企业为其预交1万元住院押金。在承包任务完成后,A企业从承包人应得收入中扣除了1万元,甲以“被砸伤工人为企业干活,A企业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与A企业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不会受理承包人甲的申诉?•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异同?•3、该劳动报酬纠纷案应由哪一家机构处理?•案例分析:•1、承包人甲与A企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给予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共同点:二者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给付劳动报酬。•区别点:•(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前者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成员,须遵守单位内部规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只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4)使用法律不同。•3、承包者甲与A企业之间的争议是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承包人甲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法条解释:•(1)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由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说不是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外有的成为“附属于劳动关系的各种社会关系”或“附随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劳动执法监督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历史•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是公法、私法融合而产生的。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大概在20世纪初。劳动法的产生阶段:•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一)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特点: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用劳动关系。•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用剥削。•可见,劳工法规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较之以前的“劳工法规”,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特点:1、规定工时上限和下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2、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劳动力商品的双重需要,逐步形成一个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特点的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法的社会化1、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劳资斗争2、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人力资本3、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劳动法的发展:•劳工权益的保护•劳资谈判•二、中国劳动法的状况:•(一)旧中国劳动法•(二)新中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系列与《劳动法》配套的规章出台•三、国际劳工立法•1919年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正义。第三节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适用和遵守劳动法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根据目前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以下七项:•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宪法第42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劳动权: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二、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宪法第19条、第42条规定•职业培训:亦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人们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一种培养训练制度。•三、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宪法第6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关系的财产性、平等性的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劳动保障社会化的体现•四、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宪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特征决定的•劳动保护:•五、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宪法第16条、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六、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宪法第4条、第48条的规定•是保护弱者的倾斜立法原则的体现•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是劳动执法规范化的体现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3:•冯某年龄15岁,1999年与某村农药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冯某若提前解除合同,厂方不退还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入厂押金。冯某工作后不久,因无法仍受农药的刺激而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厂方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发生争议,冯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确认冯某与农药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裁决农药厂退还冯某入厂押金。•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冯某与农药厂有无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劳动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区别概念:•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二者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二者的区别:•(1)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2)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2、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两个个体的利益,具有任意性的特点。•(2
本文标题:劳动法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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