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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程序本文件规定了员工出勤、加班、年休假、经理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产育假的批准权限、考勤等管理内容及薪资标准。1迟到:是指未请假且2小时(含)内未按时出勤的情况。2早退:是指未请假且提前1小时(含)内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3脱岗: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4旷工:是指未请假而无出勤的情况,或迟到2小时以上、早退1小时以上的情况。5销假:未按原计划进行休假,提前终止休假时间上岗出勤的情况。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对全员考勤的统一管理,复核员工休假、销假、加班的申请。4.2各部门按公司规定执行考勤管理,记录员工日出勤情况,办理休假、销假、加班的申请及审批,录入考勤信息并提报。4.3员工遵守公司考勤管理,按规定进行日出勤签到、办理加班、休假、销假手续。5.管理内容及方法5.1出勤5.1.1员工每天出勤时间为8小时。5.1.2员工每天早晨提前到公司进行工作前准备,8点前在《员工出勤签到表》(见附件1)中签到,部门考勤员进行晨会点名并记录日出勤情况。5.1.3员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需向上级领导和在场的同事说明去向,方可离开。5.1.4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公休日休假期间出勤的,公司支付加班补贴。5.2年休假(年度带薪休假)5.2.1员工在职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5.2.1.1在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5.2.1.2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5.2.2年休假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优先使用,并合理安排在本年度内休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2-85.2.3对员工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5.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3经理休假5.3.1经理及经理以上人员每季度可享受15天休假5.3.2经理休假应根据公司、部门工作需要,合理安排。5.3.3本季度中未休的假期,不累计计算到下个季度。5.3.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此休假:严重违犯公司管理规定、受行政处分或违反治安条例、受拘留等处理者。5.4探亲假5.4.1员工在职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5.4.1.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0天。5.4.1.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5天。5.1.1.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5.1.1.4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5.4.2员工休探亲假,应在《员工休假申请表》(见附件2)的“休假事由”栏注明探望配偶或父母及所在地址。5.4.3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4.4探亲假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合理安排。5.4.5规定年度中未休的探亲假,不累计计算,也不发放休假补贴。5.4.6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受行政处分或违反治安条例、受拘留等处理者;不服从分配或公司内的非在岗人员。5.4.7员工休探亲假占用部门编制。5.5婚假5.5.1员工持结婚证可申请休婚假,法定婚假(女20周岁,男22周岁)3天,员工晚婚假(女3-823周岁,男25周岁)17天;婚假包括公休日。5.5.2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6丧假5.6.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丧假6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异地奔丧适当另给路程假。5.6.2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7事假5.7.1员工因事在不妨碍工作且已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可请事假。5.7.2员工休事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可以等时补班形式弥补,8小时以下,在休假当月补班,4小时(含)以上,需在休假当月公休日或节假日补班;否则,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5.7.3补班需附补班工作记录并在晨会中汇报,由部门考勤员跟进落实,进行考勤备案。5.7.4员工休事假占用部门编制。5.8病假5.8.1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持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病历、医院收费专门票据等有效单据可申请休病假。5.8.2累计休病假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员工,应持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医院收费专门票据等有效单据,填写《员工医疗期审批表》(见附件3)一同提供至人力资源部薪酬核算管理岗位办理休医疗期手续。公司按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已休的病假按“5.8.2.3”累计计算。5.8.2.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5.8.2.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5.8.2.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8.3薪酬核算管理岗位根据“5.8.2”审核确定休医疗期时间,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当日将《员工医疗期审批表》提供给部门考勤员当日进行考勤记录、4-8并在按“5.8.6”发放薪酬。5.8.4员工医疗期满,没有按照《医疗期审批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应重新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5.8.4.1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5.8.4.2鉴定结果为5-10级的应重新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重新上岗后不胜任工作,也不胜任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5.8.5休病假2个月(含)以下的员工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生活标准,则按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5.8.6员工休医疗期,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5.8.6.1休医疗期6个月(含)以内的,由公司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5.8.6.2休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5.8.6.3员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医疗期满至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期间,按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5.8.6.4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8.7“5.8.6”所指的本人工资,指员工休假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5.8.8休病假医疗期的员工不占用部门编制,员工休医疗期满重新上岗后,给予部门增加2个月的临时编制,2个月后按正常编制执行。5.9工伤假5.9.1员工发生因公致伤事件后,由受伤员工所属部门经理在24小时内填写《受伤经过报告书》(见附件4)上报员工关系管理岗位。5.9.2员工关系管理岗位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后,员工关系管理岗位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提供给部门考勤员告知员工本人休假期并进行考勤记录、提供给薪酬核算管理岗位执行工伤相关薪酬待遇。5.9.3员工因公受伤至确定为工伤前按病假处理;员工停工留薪期满,没有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申请延长或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应重新上岗,否则按旷工处理。5.9.4工伤认定期间,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生活标准,则按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公司发放原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当承担的由公司代扣代缴。5-85.9.5休工伤假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占用部门编制,重新上岗后,给予部门增加2个月的临时编制,2个月后按正常编制执行。5.10产育假5.10.1女员工怀孕满3个月通知员工关系管理岗位,由员工关系管理岗位进行生育备案。5.10.2孕期体检:女员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以孕期体检记录为准,不作为请假处理,视为正常的出勤,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10.3产前事假5.10.3.1在办事处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女员工,怀孕满3个月起至产假的开始日,可持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自愿申请办理产前事假,产前事假不含在产假天数内。5.10.3.2产前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当承担的由公司代扣代缴。5.10.3.3休产前事假的员工,不占用部门编制。5.10.4产假5.10.4.1女员工的生育日作为产假的开始日,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妊娠4个月以下引产的为30日。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5.10.4.2女员工怀孕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分管领导批准,可休产前假15天;产前假含在产假天数内。5.10.4.3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自休产假之日起执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1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随本人缴费基数变化而调整。休产前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5.10.4.4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只享受生育津贴,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当承担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结束后从工资中进行补扣。如员工离职,个人工资不足缴纳的部分,由各部门考勤员跟进员工本人交付给公司。5.10.4.5休产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占用部门编制,产假结束上岗后为部门增加2个月的临时编制,2个月后按正常编制执行。5.10.5护理假:妻子为晚婚晚育的,男员工可持妻子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生育陪护假7天;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6-85.10.6哺乳假:女员工的哺乳期最长为一年,自子女出生至满周岁;哺乳期期间每天哺乳时间为2小时,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10.7节育假:员工享受节育手术假2天;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5.11休假、销假、加班及考勤提报要求5.11.1员工申请休假、销假、加班的审批(见《济南啤酒OAS员工休假\销假\加班申请操作手册》(见附件5)5.11.1.1员工申请休假时,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当日请假的提前1小时提出申请;员工销假,于销假当日10:00前填写《员工销假申请表》(见附件6);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提前2天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7),提交部门考勤员。5.11.1.2部门考勤员收到申请当日,在OA工作流中代申请休假、销假或加班发送部门经理,经理及以上人员的休假申请发送公司分管领导及薪酬核算管理岗位,并存档备案。5.11.1.3部门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收到申请的当日在OA工作流中进行审批;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申请,可由薪酬核算管理岗位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后直接进行审批。5.11.1.4薪酬核算管理岗位收到申请的当日,在OA工作流中进行复核备案,经理及以上人员的抄送给运营监查管理岗位。5.11.1.5部门考勤员收到审批回复的当日,在OA中确认审批结果,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员工,同时将信息录入至E-HR系统。5.11.2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按公司规定执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日根据《员工出勤签到表》、审批后的《员工休假申请表》《员工销假申请表》,在E
本文标题: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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