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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现将《嘉兴市秀洲区人才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员会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引进人才特别是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力度,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施新世纪531工程,即:引进各类急需人才5000名,培训党政、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专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3万人次,培养各学科带头人100名,进一步留住和用好人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秀洲区委秀洲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秀洲委[2004]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章鼓励引进第二条坚持“刚柔并举”的人才引进策略,鼓励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也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探索建立聘用公务员制度。第三条面向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各学科带头人,高新技术人才,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实行开放式制度。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找工作”,由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本人不愿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区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秀洲区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内可简化录用手续,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允许其“先进后减”,在当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生活住房。根据《嘉兴市秀洲区人才公寓入住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优先租住嘉兴市秀洲区人才公寓,其租金可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条对引进到我区工作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购房补助。补助金额标准为:(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30万元;(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20万元;(四)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后研究人员10万元;(五)副高级职称或博士毕业研究生8万元;(六)硕士毕业研究生5万元。符合上述两项以上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以上补贴所需经费由区人才专项资金补助50%(硕士学位仅限于企业人员)。引进紧缺专业或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5年以上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职、辞退等)秀洲区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住房补助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财政补助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区财政。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和办法,但政府的补助标准比例和办法不变。第七条对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一)对在本区担任实职或一年中实际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两院院士,在本区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在聘期内每月津贴5000元;(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在聘期内每月津贴2000元;(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以及博士后、博士毕业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津贴1000元;(四)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1000元、800元;(五)列入嘉兴市新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在培养期内每月津贴500元;(六)被评为嘉兴市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每月津贴分别为600元、400元;(七)对在本区企业固定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毕业研究生,在聘期内每月津贴800元,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月津贴900元。上述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30%的经费,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第八条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在秀洲区科研工作站工作两年期间,由区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经办理调入手续,留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助和工资外津贴。第九条通过“柔性”流动到秀洲区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不转人事关系及离退休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在秀洲区同一企业累计实际到场工作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的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第十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师及科技人员到秀洲区企业兼职或担任顾问。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师及科技人员到秀洲区企业兼职或带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作用明显的,区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三章扶持创业第十一条对引进的国(境)外专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外国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对经国家或省级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安排1:1的配套经费。对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秀洲区创业的若干意见》(秀洲政发[2002]21号)精神执行。第十二条按照《嘉兴市秀洲区留学、科技人员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科局[2003]23号)文件精神,支持留学人才及优秀科技人员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解决人才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第十三条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人才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贷款贴息。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研究生和副高以上职称)和留学人才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行置地建造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的,土地价格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优惠确定;租用区科创中心创业用房的,第一年可免交租金,第二年可按市价的30%收取,第三年可按市价的50%收取。可出售的创业用房,承租期间要求转购的,已交租金可抵充购房款。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成果价值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本人相当的股份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高层次人才用其职务技术成果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企业可按其实施该项目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个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按其转让费或使用费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个人。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及政府特殊津贴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章培养培训第十七条继续深化和推进党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培养吸引使用优秀党政人才提供制度和环境支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积极借鉴国内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制度的改革成果,不断健全创新党政人才的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监督和考核奖惩制度,积极推进干部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努力探索实践党政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为优秀党政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环境支持。第十八条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各高等院校进行轮训,选派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境外进行高水准的学习。同时,按照行业分期分批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国内知名相关企业参观考察或挂职锻炼,加速培养一批能取得国际通用职业资格的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审计及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对取得MBA证书(或相当层次培训证书)的,由区人才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资助。第十九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确保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培训。第二十条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与各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政府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培训和深造。充分利用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广播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农技培训中心和农业远程教育学习点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培训,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人才培训体系,创造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良好条件。第五章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秀洲区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其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引进单位帮助协调;暂无法落实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第二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其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并按学区内规定收费。子女就业享受市民待遇。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才市场和网上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人才中介组织和猎头公司,发挥人才市场调节功能,利用市场信息优势,根据我区需要,开展面向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优秀人才的中介服务。第二十四条凡来本区工作或创业并在本区居住的非本区当地户籍的境内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领《居住证》,并根据《嘉兴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嘉委办[2005]67号)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且为本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文化产业等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的人员;(三)引进大院名校等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五)持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区紧缺工种中持有高级工证书的高技能人员;(六)以高新技术项目到本区创办企业或个人在本区投资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七)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有特殊贡献或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对各类优秀人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第二十七条建立人才宣传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才政策;积极宣传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八条认真落实科技人才考核制度,及时考核评估全区人才资源发展状况,促进各项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人才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人才工作目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
本文标题:嘉兴市秀洲区人才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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