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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其导师基本情况表(请留学人员本人详细填写,并请清晰、准确地填写e-mail地址)姓名留学国别留学期限出国日期回国日期填表日期:年月日留学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留学国家学号在国外从事的专业研究课题国外进修单位名称中文英文导师或合作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国籍职称(Title)E-mail联系电话联系传真邮编国外联系地址具体专业所属科系出版物或主要作品是否是本专业、本学科一流专家□是;□一般;□否;□不好评价你对导师或合作者的评价学术水平经费情况实验室条件你同合作者或导师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是□已有合作关系;□国内专家指导;□国内同行介绍;□查询互联网经过这次进修,你同合作者或导师以及实验室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项目;□一般的联系更多信息你还认识或知道哪些著名学者?他们的研究方向、学术排名及联系方式是:(请寄送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地址:100044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E-mail:falv@csc.edu.cn)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一、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后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尽快邮寄或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到。地址:100044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电话:010-66093936,传真:010-66093929。二、提取保证金办法:1.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的复印件贴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2.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应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3.留学人员应按照《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并于回国后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4.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审验上述材料后,通知指定银行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方式退还保证金。5.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留学人员无法划转或邮汇)。(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的原件(黄色)。6.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我们将按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的方式退还保证金。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祝贺您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请将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第一联复印件帖在该虚线框中:二、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如篇幅长,可另附)三、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本栏目由国内用人单位公派留学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其它部门填写无效。(本栏目不得空栏,否则无法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1.该留学人员所持护照有无有效的出国签证?□有,有效期至年月日;□无。2.对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及意见和建议:经办人签字:盖章:办理时间:年月日四、请将所持护照上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贴附此处五、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该存单原件)六、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七、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姓名性别国外进修单位出国日期国内单位回国日期邮编固定电话()传真()移动联系方式e-mail户名开户行及账号保证金提取方式□划转;□邮汇;□北京地区领取注意事1、划转——应写明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广州、上海地区留学人员必须提供单位户名、开户行和账号;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无法划转)。2、邮汇——应写明详细地址(含邮编)。汇款费用从留学人员本人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无须另付。项3、北京地区领取——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收到本表后将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审核完毕,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留学人员本人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如委托他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受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留学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赴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携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存单原件)。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审核上述全部材料后,向指定银行出具下列《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以下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填写:八、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NO: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按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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