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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文件号】京劳社医发[2002]43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4-09【实施时间】2002-04-09【时效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实施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特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一个年度内一个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由个人负担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当前页码:2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 四、特困人员家庭收入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家庭人口的核定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算,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当前页码:3 2、离退休费和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三)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入: 1、在职人员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的收入,按照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五、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当前页码:4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需出具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有关证明; (三)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状况的证明; (四)特困人员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特困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二)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三)《企业停工、半停工月报表》; (四)特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予以批复。 八、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将特困人员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当前页码:5 ,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将公示的情况上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持医疗救助批准书及特困人员有关医疗单据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复核,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人员档案,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家庭人员和收入、疾病状况、家庭成员就业等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享受医疗救助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填写《北京市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变更表》,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自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之日起在当年内享受医疗救助满6个月的应重新提出申请,跨年度的,进入下一年度时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进行复审。必要时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随时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医疗救助。 十、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期划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向区、县社保中心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十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对本单位特困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给予疗救助,救助额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略) 2、《特困救助人员收入证明》(略) 3、《北京市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变更表》(略)当前页码:6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本文标题: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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