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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时间:2010年8月17日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第四章认定、评定程序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第五章管理期与考核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三)办理了退休手续。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第一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章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第一节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第一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条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第三条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如项目同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排名奖项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第三完成人第四完成人国家科技特等奖201285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10643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6421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10643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6421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0643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6421省部级科技一等奖5310省部级科技二等奖3100省部级科技三等奖1000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一等奖3100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二等奖1000中国专利金奖6421中国专利奖优秀奖3210省级专利奖金奖3210省级专利奖优秀奖2100第四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一)长江学者成就奖;(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二节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第六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第三节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第七条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一)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者;(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讲座教授。第四节综合及其他领域第八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九条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二)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第十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二)南粤功勋奖获得者;(三)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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