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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1、劳动法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2、劳动概念二、劳动法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注意: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它们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三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注意错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现在可以)全日制职工从事的兼职或者第二职业一般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离退休人员被反聘或者继续从事工作的,一般按劳务关系对待这个问题分情况:如果是与单位有签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如果只是临时的则属于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发展:外国劳动立法的概况劳动法的起源劳动法的发展: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标准,对各国的劳动法产生了积极影响。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既有人道主义的原因,也有公平竞争方面的考虑。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倡导者中,最著名的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的社会活动家李格兰。1880年,瑞士政府根据联邦会议的决定正式发出通知,邀请各工业国开会讨论国际劳工公约问题。1900年在巴黎成立国际劳动法协会。1906年,在瑞士的伯尔尼召开国际劳动法代表大会,通过了两个公约,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始。1916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2.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广义)(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建议书(狭义)(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3.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1)产生:1919年6月成立,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1946年)(2)性质和特点: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三方性原则”涉及劳动问题上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3)主要任务: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标准)内容涉及十类:4.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1)1919年,中国政府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创始国)(2)1930年到1949年,当时的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14个国际劳公约。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并重新确认了旧中国的14个公约。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出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1、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2、是执法的基本原则3、具有相对稳定性4、具有普遍意义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1、以宪法为依据2、以现实为依据,结合具体国情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多样性、复杂性,法律法规不完善,要求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国情,弥补法律漏洞,修补法律矛盾。3、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国家对具体劳动关系的干预、对劳动者的保护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2、贯穿按劳分配原则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法律调节的“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劳动法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1)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就业压力沉重是不争之事实,劳动力大量过剩,供大大过于求,在这种状况下,劳动者要得到一个岗位相当不容易,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主导局面。劳动者就业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可以充分选择并且压低工资水平、减少福利等等,劳动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总处于一种附合地位。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等基本的权利出卖劳动力,并且这一切都披着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进行着。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2)劳动力之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排除供需状况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平等,这主要是由客体——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把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亦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其有权利选择交付劳动力的对象,二者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一旦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平等即因劳动力及劳动力附着的人身被支配而改变,双方从平等走向实质的不平等。虽然劳动合同和法律仍然载明了双方应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双方已不可能平等,除非借助某种外力的干预。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偏重、平等、全面和最基本的保护。所谓偏重保护,即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亦即向保护劳动者倾斜。所谓平等保护,即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还有特殊保护。在劳动者中,还存在着某些由于特定原因而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群体,例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军人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群体除了受到劳动法给予的各种一般保护外,其特殊利益还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是对一般性平等保护的必要补充。所谓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谓最基本保护,即是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在劳动者的利益结构中,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对劳动者的意义最重要,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劳动者基本权利第三节劳动者基本义务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区别:劳动关系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二、劳动关系的分类1、根据用人单位的所有制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依据(个别、集体)4、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方式(合同、非合同)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劳动者1、劳动者法律含义: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基本资格。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二)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概念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三、用人单位用人权招收录用职工权合理组织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奖惩权辞退职工权六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务。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七、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
本文标题:成教自考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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