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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第五章(二)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概念狭义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指合理地安排教育行政机关的办公处所,配置合适的设备,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及系统地处理档案和公文。广义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合理地规划、管理、协调和运用机关的组织、人员、设备、财物和经费,并作出恰当地处理,以发展机关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完成组织使命。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教育行政机关是整个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综合枢纽和核心的位置。它虽不直接完成整个机关的工作,但它是指挥和控制其它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的中心机关。是整个机关的“发动机”,起着推动、协调和指导的作用。(一)参与政务教育行政机关有责任利用各种手段广泛收集信息,经筛选整理后,向教育行政首长提供,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在一般情况下,教育行政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信息收集工作,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以备行政首长咨询。在教育决策执行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要收集反馈信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补充、调整性意见,以便对工作的进程进行控制。在教育决策贯彻落实后,教育行政机关还要做好总结工作,根据教育决策的执行结果,总结经验或向教育行政首长提出完善措施。(二)处理事务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首长授权的范围内或日常事务的范围内,代替或协助教育行政首长进行横向的协调和纵向的指挥。同时,教育行政首长之间的一些问题有时也有赖于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教育机关对于已经实施的行政管理有责任掌握动态,收集反馈信息,并通过行政管理系统协助教育行政首长进行控制,把握行政管理方向,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三)搞好服务教育行政机关要为教育行政首长的需要和行政管理的运转提供各种服务。通过有效的服务,使上下左右信息通畅,运转灵活,令行禁止,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教育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都是服务于总目标的实现。教育行政机关有许多事务性工作,如文书的收发、登记、传递、催办;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会议的准备、组织、安排;办公条件的准备;环境卫生的保持;绿化和安全保卫的组织安排;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维修等,这些事务均与行政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重大关系。三、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的内容(一)会议管理(二)财务管理(三)接待工作(一)会议管理所谓会议,就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把众多的人聚集起来,进行讨论、商议、议事的一种社会活动。1、会议的分类(1)例行工作会议。(2)专题会议。(3)布置或总结工作会议。(4)联席会议。(5)告知性会议。(6)建设性会议。(7)立法性的会议。(8)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9)座谈会议。(10)群众大会。2、会议的组织(1)会议的准备。为使会议达到预期效果,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①拟定开会方策。②准备文字材料。③安排行政接待。(2)会议的进行。此阶段一般是指从会议开始到闭幕这段时间。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①检查、核对参加会议的人员。②做好会议记录。③做好会议情况的收集和汇报。(3)会议的结束。此阶段一般是指从会议闭幕到全体工作人员离开开会地点这段时间。该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①回收有关文件。②整理会议记录。③立卷归档。3、会议的控制(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2)改进开会的方法。(3)提高会议工效提高会议工效,必须注意:①每次会议必须有一个明确目的,不开设有明确目标的会议。②每次会议是好只确定一个中心议题,不开有许多议题的会议。③每次会议在会前须作充分而周详的准备,要有问题,有观点,有分析,不开无准备的会议。④只开非开不可的会议,不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⑤会议的参加者必须是与会议有直接关系的人,不要无关的人参加会议。⑥会议进行中,与会人员须围绕议题的中心发言,不要作自题的发言和议论。⑦表明观点应简要明确,会上不能重复别人已经讲过的论点.⑧会而有议,议而有决.不开议而不决的会议。(二)财务管理1、控制会议经费2、控制旅差费3、节约购置费与其它办公经费4、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5、严禁私分国家财物(三)接待工作1、一般接待礼节(1)见面时的礼节。第一,要热情接待。第二,进行交谈。和客人谈话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过于靠近或过于疏远都不恰当。第三,握手时姿势要端正。(2)说话时的礼节礼貌。第一,学会正确使用接待基本用语。第二,与客人说话时应起立,态度要自然,不要左顾右盼,低头哈腰或昂首叉腰要注意对方言谈。第三,对客人要有适当称呼,不得呼名道姓。第四,与客人说话时,要静听客人把意思表达完再接谈,不要和客人抢话。第五,回答客人问话,要实事求是。(3)乘车引路时的礼节礼貌。第一,乘车时应让领导或客人先上。第二,陪同客人走路,一般应位于客人左侧;如果自己属于主陪人员,要同客人并排行进;如果属于陪访、随同人员,应走在客人和主陪人员的后面。2、来访接待教育行政机关接待来访的对象,经常遇到的是以下四种人员:一是学校教职员工的上访,二是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人员的视访,三是兄弟机关人员的走访,四是外地同志的走访。不论遇到哪种情况的来访,都必须做到待人礼貌,态度热情。当客人说明来意后,应根据客人的合理要求和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尽力作出安排。若难以满足客人的要求时,应耐心向客人说明原因,请客人谅解。当客人告辞时,应起身热情送别。第二节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概述:依法在教育行政机构中担任执行各类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各类教育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者、专门业务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教育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条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及考试录用两种)①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辞,能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实现学校教育目标服务。③要有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善于才结同志和民主作风。④要有胜任工作的广泛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特别是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管理学方面的知识。⑤要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即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等方面的管理能力。⑥身体健康。三、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公务员制度在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内存有效机制(一)激励机制(二)竞争机制(三)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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