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在旅行社产业链中涉及的合同问题产业链供需链企业链空间链价值链价值链旅行社与员工劳动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旅行社基本设施采购合同(房租水电)旅行社与员工劳务合同案例小敏2002年5月他以在读学生身份到上海一家旅行社做导游,因当时未取得毕业文凭,所以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自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外出带团一天报酬为50元,遇节假日带团每天为100元。2002年6月始,小敏以旅行社导游名义申请导游证,并在旅行社担任兼职导游。可是,由于疏忽小敏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12月,旅行社将他辞退后,他才发现自己这几年的社保金未缴纳,因此,他要求旅行社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及缴纳社保费。旅行社辩称,旅游行业的用工形式与其他行业不同,特点是有旺季和淡季,因此旅游业采取了灵活的用工形式。导游可以通过挂靠某个单位取得导游证,但不属该单位员工;导游可以是兼职的,平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及出团时间;旅行社也没有像全职员工那样对小敏考勤。小敏在带团期间因两次违反旅游行业规定,旅行社终止了与他的兼职关系,故不同意小敏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小敏为兼职导游,不受旅行社的管理和约束。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规范保护。因此小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分为国内游和国际游合同•内容: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案例: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案情简介】2007年9月11日,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签订《联合开行旅游专列协议》,双方商定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开行淄博——桂林专列。甲旅行社负责专列的申报、协调工作,乙旅行社负责组织游客。2007年9月26日张女士与乙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参加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漓江、阳朔七日游专列。10月5日旅游专列返回途中,于晚21时许停靠衡山车站,因停车时间较长,车厢内温度较高,列车上的存水用尽,是游客产生不满情绪,部分游客利用下车通风机会拒绝上车。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随即购买矿泉水发给游客,并协助车站工作人员和专列工作人员劝说游客上车,经过做工作,仍有部分游客拒绝上车,并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提出1000元每人赔偿要求,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的随行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游客代表签订赔偿1000元每人损失的协议。该专列在衡山车站滞留了6个小时候,与10月6日早6时许从衡山车站开出。•张女士返回后于2007年10月18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履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损失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女士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甲旅行社、乙旅行社与张女士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张女士与甲旅行社、乙旅行社签订的履行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实在返程途中,因张女士等游客不满专列中途停车时间过长,专列严重缺水,有部分游客以拒绝上车的方式要求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赔偿而产生的。铁路运输是在特定的轨道上运行,需要运输部门统一调度,而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列车运行或停靠是不能左右的,列车缺水与甲乙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列车上水是一项专门的工作,有具备条件的车站进行。另,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在缺水的情况下,能够积极购买矿泉水,解决游客饮水问题,以尽义务。•本案中,部分游客采取拒绝上车的方式要求甲乙旅行社赔偿,其行为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违反了铁道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对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维权是不应该支持。游客与甲乙旅行社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已注明“我社不得已同意作为客人上车条件”,由此说明甲乙旅行社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撤销。”甲乙旅行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意思表示,与游客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依法判决游客与甲乙旅行社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返回供需链旅行社与酒店合同旅行社与景区景点合同旅行社与交通公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合同旅行社与购物点合同旅行社&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订房合同承包合同•销售合同•签单合同订房马虎出错,旅行社和宾馆谁之过?某地接旅游公司和组团旅行社规定,负责接待旅游团来当地度假。地接社立即着手开始准备。向当地一家三星宾馆发出订房传真,要求预定5月1日至4日期间47人共24间客房,房价、标准按照原来的协议。宾馆当天传真回复,每天只能安排15间左右客房。5月1日,47位旅游者如期来到宾馆,宾馆以该旅游公司未确认为由,只为旅行社提供了15间客房。由于正值黄金周假期,当时该市宾馆爆满。一直到晚上10时,47位旅游者依旧不能入住,旅游者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为稳定旅游者的情绪,旅游公司临时让旅游者入住当地一家五星级宾馆的总统套房和普通套房。虽然旅游公司为此多支出8000元,尚有部分旅游者在饭店住地铺。为了安慰旅游者情绪,旅行社通过加餐、免费增加景点等办法对旅游者进行弥补。额外共支出1万多元。该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宾馆赔偿该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请问:•1.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旅行社的额外损失是否应当有宾馆来承担?为什么?1.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该旅游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是看旅行社发出的租赁客房的要约,宾馆的承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条件之一,是承诺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在该案例中,旅行社要求租赁24间客房,而宾馆只能提供15间,宾馆的回复与旅行社的要约不一致,宾馆的回复不属于承诺,所以该合同不成立。2.既然旅行社与宾馆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宾馆就没有为旅行社提供客房的义务。旅行社的损失与宾馆不提供客房没有因果关系,旅行社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返回旅行社与景区—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是有关门票优惠协议•内容:甲(景区)乙(旅行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景区门票折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和法律责任。案例分析•一位韩先生和一群老友报了一个旅行团,去晋城参观皇城相府,欣赏洛阳牡丹。韩先生一行游玩的第一个景点是皇城相府,门票价格是100元,他们看到售票处的公示牌上写着年满60岁的老人可享受半票优惠,“我们三个人都超过60岁了,所以就和导游商量退钱的事。”提起退钱,导游支支吾吾地说出来后再说。出来后,导游又说退不了。韩先生和朋友当下就急了:“怎么能出尔反尔?”商量再三后,导游最终同意按门票价格20%退,每人给退了20元。•在随后的景点鸡冠洞、洛阳牡丹城游玩时,相同的情况又发生了,有的退了16元,有的没退钱。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究竟该不该退钱,应该退多少钱呢?•一名负责人解释说:虽然应该退费,但不能光看门票票面价格。因为不少景点与旅行社签订优惠协议。以五台山景区为例,景区公示门票价为168元,但旅行社只需98元就能拿到票,相当于打了5.7折。虽然超过60岁的游客可享受半价,但旅行社在买门票时并没有出全价,所以即便退费,也只能退差价14元。韩先生所说的皇城相府、鸡冠洞等,旅行社拿的是折扣票,牡丹城属于自营项目,任何证件均不打折,旅行社没在门票上赚钱,所以不能按原价退钱。•另外,虽然按规定,持有老年证、学生证、残疾证、教师证等证件的人可享受优惠,但不同景点规定不同,如黄山景区,只在暑假期间对持有教师证的游客有优惠。返回旅行社运输合同纠纷案情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你认为此案将如何审理呢?•原因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2款、第116条、第120要、第302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旅游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给付运输公司4.3万元的租车款。二、运输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旅游公司24766元的损失。三、第一项和第二项折抵后,旅游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运输公司18234元。案件本诉受理费2100元,由旅游公司承担1730元,运输公司承担370元。反诉受理费1878.12元,由运输公司承担1000元,旅游公司承担878.12元。因运输公司、旅游公司已分别预交2100元、1878.12元,故旅游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应承担的受理费730元直接付给运输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判案依据•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返回旅行社责任保险•概念: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该责任保险
本文标题:旅行社与员工劳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303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