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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系、体育系工作人员劳动纪律(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岗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强化责任意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根据《重庆教育学院教职工休假考勤管理实施办法》(重教院[2006]8号),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制度1、全系行政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须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而不按时上班者,一经查实,均按规定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2、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均须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集体活动。3、教职工在工作中应服从安排,上班时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4、寒假、暑假以及其他公休假按学院放假通知执行。二、请、销假制度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的,经医生诊断认为必须休息的时间为病假。病假期原则上按学院卫生科或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但因外出发生急性伤病无法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事发地国有大中型医院出具的病休或相关证明执行。2、行政人员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寒暑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与寒暑假合二为一,不单独给假;公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其中婚假、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得强行请假。4、教职工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到岗,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5、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岗,以及各种休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弄虚作假骗取的假期,均为旷工。三、请假审批权限1、假期在3天以内的,系主任审批;3至7天的,系主任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的,系主任签署意见,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2、系党政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四、考勤结果的处理1、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重庆教育学院教职工休假考勤管理实施办法》(重教院[2006]8号)执行。2、旷工(旷课)。从旷工(旷课)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旷工1次(0.5个工作日,教师旷课2节,下同)扣发500元的工作津贴(教师为课时津贴),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称、入党;一学期旷工3次及以上,除扣发工作津贴外,将调整工作,其当年考核结论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予以辞聘。3、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组织生活(党员)及其他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或集体活动,每无故缺席1次扣发100元,迟到1次扣30元(15分钟以内为迟到、15分钟以上为无故缺席)。确因私事需请事假者,每学期请一次事假可以不扣发,第二次扣发50元,第三次及以上扣发100元/次。4、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者,扣4个月的工作津贴(教师为课时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及其以上处分者,扣发8个月的工作津贴(教师为课时津贴)。5、发生教学事故,按照《重庆教育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6、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系党政联系会议。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物管系、体育系工作人员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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