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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人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1)含义(2)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劳动关系兼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关系的属性《劳动法学》P4实例1某厂需要购买一批电脑,在看了某电脑公司提供的电脑样品之后,双方订立了一批购货合同。电脑公司交货后,该厂负责人通过检验发现电脑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于是向电脑公司提出退货要求,但电脑公司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实例2某餐馆因为扩大经营规模,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经人介绍,找了一个在美术学院的在校学生小张承揽该业务,并与之签定了一份餐馆门面装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张某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乙方出料,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李某有一个3岁小孩,因无人照管,从保姆市场雇佣保姆于某,月薪6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解雇了于某,但拖欠于某薪金1200元,于某申请劳动仲裁。实例3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③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④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⑤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四是个人和家庭与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例4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实例5:车主、替班司机与货车公司之间的关系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3月11日期间,公民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的行车和营运的车主,该车由叶某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7年7月15日,叶某与陈某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叶某聘请陈某为货车的驾驶员,为叶某从事货物营运,陈某的劳动报酬由叶某支付。2008年3月18日,陈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陈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汽车运输公司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申诉人陈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分析1、自然人之间,不具备主体资格。2、劳动关系不存在替身的问题。3、付酬的问题4、管理权问题5、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因执行劳动行政管理职能而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发生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等。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包括()。A、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关系B、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C、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关系D、因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关系练习题答案:ABCD二、劳动法的形式劳动法狭义广义劳动法典劳动法典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的渊源(P17-18)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劳动法、工会法。属于法的范畴)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他们是劳动法律的具体化,属于法的范畴)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8、国际惯例9、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的答复,复函等,劳社答复,劳社办公厅答复。对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等)劳动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监督检查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劳动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三、劳动法的体系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各种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一)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2条)特殊主体: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外国人经商的农民企业职工务农的农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立法层次不同,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当然不同。(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劳动法的生效时间和实效时间,以及劳动法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五、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劳动权(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参与民主管理等)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安全卫生等)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原则(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反歧视经典案例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反乙肝歧视标志性事件”“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反乙肝歧视的努力始于2003年。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尖锐地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感被公开化。2003年4月5日,国内最大的反乙肝歧视网站“肝胆相照”网络论坛权益版成立。从此,“反乙肝歧视”运动风起云涌,乙肝维权也从此前的个体行为变为群体维权行动。《就业促进法》:5种就业歧视行为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条,第28条)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27条)3、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29条)4、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0条)5、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1条)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一)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经济范畴意志范畴形成前提劳动法律规范文件的存在内容劳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平等、隶属平等隶属国家、当事人意志当事人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劳动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劳动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限制或剥夺。(1)户籍(农业户籍、非农业户籍;本地户籍)(2)职数(允许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3)制裁(因违法或者违纪受到制裁)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1)年龄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A、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B、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C、退休年龄(2)健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A、疾病的限制B、残疾的限制C、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3)智力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备的因素包括:A精神健全B文化水平C技术水平例如,驾驶员、电工、司炉工、电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执照、操作证等证件,方可从事该项工作。(4)行为自由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行为自由一般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四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本文标题:第2章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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