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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员工福利管理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福利概述第二节法定福利第三节企业自主(补充)福利第四节弹性福利计划第五节员工福利的规划与管理2第一节福利概述一、福利的概念P169二、福利的作用P171三、员工福利的发展历史四、我国员工福利的发展P1703一、福利的概念P169福利是指企业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情况为员工提供的各种非货币报酬与服务,包括各种社会保险项目、企业补充保险项目以及其他补贴制度,增加集体福利设施和举办文体活动等,从而为员工提供生活方便,减轻员工生活负担,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福利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1、员工福利是总报酬的一个部分2、员工福利是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不以员工向企业供给的工作时间为单位来计算的非劳动收入3、大多数的员工福利是提供给全企业员工的,是大家可以享用的4、员工福利的给付形式多样,大多为非现金收入5、员工福利通常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当期表现为一种承诺,有些福利项目可能要在若干年后才能享受6、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补充福利4二、福利的作用P171(一)、福利对雇主的作用(二)、福利对雇员的作用5(一)、福利对雇主的作用1、员工福利可以为企业合理避税2、员工福利可以为企业减少成本支出3、员工福利成为雇主吸引和保留人才的有效工具4、员工福利可以起到提高雇员工作效率的作用5、福利设计可以起到激励雇员的作用6、增强薪酬管理的合法性,提高企业形象7、员工福利可以传递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6(二)、福利对雇员的作用1、适当的福利项目可以增加雇员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2、有些福利项目可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3、合理的福利项目可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4、集体购买的优惠或规模经济效应5、满足员工的经济与生活需要6、满足员工的社教与休闲的需要7、满足员工的安全需要8、满足自我充实、自我发展的需要7三、员工福利的发展历史1、员工福利的起源2、员工福利的早期发展3、员工福利的中期发展(1)、战后重建与发展阶段(2)、70年代的重要发展时期(3)、80年代以来异乎寻常的发展时期4、员工福利的现代发展(1)、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2)、动态管理的技能8四、我国员工福利的发展P1701、统包阶段2、过渡阶段3、创新阶段(综合服务和人性化阶段)9第二节法定福利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六、住房公积金七、带薪假期10一、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含义(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金的计算11(一)、养老保险的含义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前两部分属于员工福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不是员工福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12(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金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3(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逐年提高养老金;3、在职亡故后退回个人帐户结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4、在职死亡的,按政策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14(四)、基本养老金的计算1998年以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省月社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5二、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含义(二)、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和资金来源(五)、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六)、失业保险的领取时间(七)、再次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16(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17(二)、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18(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19(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和资金来源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1、失业保险费2、财政补贴3、基金利息4、其他资金20(五)、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1、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21(六)、失业保险的领取时间失业保险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22(七)、再次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3三、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的含义(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医疗保险的支付24(一)、医疗保险的含义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25(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员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员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26(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27(四)、医疗保险的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28四、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含义(二)、工伤保险的特点(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四)、工伤保险的作用(五)、工伤保险中“工伤”的认定(六)、工伤保险的缴费(七)、工伤保险待遇29(一)、工伤保险的含义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0(二)、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3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32(四)、工伤保险的作用1、工伤保险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33(五)、工伤保险中“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4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35(六)、工伤保险的缴费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36(七)、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期待遇2、工伤致残待遇371、工伤医疗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1)
本文标题:第8章员工福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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