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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讲人:张晓琴zhxq1208@163.com2013.2需熟悉的主要法律1.劳动法(1995.1.1)2.劳动合同法(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3.社会保险法(2011.7.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课程内容1.劳动法概述2.劳动法律关系(了解)3.促进就业制度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6.工资制度7.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8.劳动争议处理制度9.社会保障制度Knowledgeispower!拓宽劳动权视野!上篇劳动法律制度------研究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其中劳动合同制度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依据、就业制度以《就业促进法》规定为依据、劳动争议处理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依据;其他劳动制度以相关单行规定为依据。下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重点讲授社会保险,该制度以《社会保险法》规定为依据。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广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二、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定义: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与劳动者:第一.劳动具有物质性与社会性“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活动”。--需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第二.劳动者定义广义: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人--人力资源:有不同劳动能力和素质的员工。--统计:有劳动能力和处于就业过程的人口。劳动法上的意义: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2.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产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3)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4)它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5)以劳动给付为内容---“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用人之间的关系”(史上宽)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1)当事人及关系不同2)劳动过程中关注点和要求不同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案例一:A公司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李某自201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本人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李报酬3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公司支付,期间,李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一天,李在公司指派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李自备劳动工具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有临时性、短期性特点,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该局管理。李之妻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问:李和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1.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的社会关系2.伴随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劳动关系直接后果的社会关系归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关系(三)劳动关系确认标准1.书面劳动合同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以单位职工从事工作,劳动者被单位以职工管理,二者之间符合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特征,只是缺乏书面有效劳动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8月4日,张某在一家建材厂工作,与该厂老板李某口头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老板李某提出签合同的事,可每次李某都说:“不急,过几天再说。”2009年2月份张某想辞职,并要求老板李某发给本人当月的工资,可李某却说不给发,因为张某没签书面合同。张某与建材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有条件适用适用范围分析:(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形成劳动关系即适用:以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为标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第一.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意见》“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二.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续定手续,但仍维持原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定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定劳动合同。(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应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下:1.三单位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3.其他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合同)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有: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2.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月9日国人部发)(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用劳动法)(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略)原告王女士于1979年8月到张家口棉厂工作,1984年9月27日,王女士调到张家口医学院青松商店工作,该商店的主管部门为张家口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王女士的身份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94年4月,张家口医学院将其调入后勤处工作。当时,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医学院后勤处、王女士签定了借调协议书。2003年7月,张家口医学院、张家口农专,张家口师专组建成立河北北方学院,王女士一直借调在后勤处工作至2007年9月,被单位告知自己已经到退休年龄,应该回到原服务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王女士不明白,自己应该以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办理退休,于是向河北省教育厅申请信访。信访结果认定,王女士是集体所有制工人,应该按照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律规定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以自己是医学院的职工、应该与医学院同岗位的职工享受一样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为由办理退休手续,后于2009年2月9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人事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不属于人事仲裁范围,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又向法院起诉。张家口市西桥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照河北北方学院职工享受福利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范围,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随后,张家口中院、河北省高院均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做出驳回原告上诉、再审的民事裁定。问:该争议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在校学生劳动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也可以签定?一种观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行为不自由,职业不稳定,不适用一种观点: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实际,有些可以适用分析:一是《意见》没有否定二是在校生范围不确定(研究生可以)三是学生事实可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适用劳动法?一.年龄未满16周岁的实习生不为劳动者;二.就业型实习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三.培训型实习生不为劳动者(人身伤害)1.请求学校赔偿;2.雇主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003]20号)第9: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至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1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两个月后,小李开始全身酸痛,肌肉颤抖,不断掉头发.很快,她被医院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并且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所得该疾病,住院后先后花费3万余;小李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时,却被告知因为她不是正式职工,不能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问:小李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纠纷如何?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第二节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基本特征1.公法与私法相兼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统一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二、基本原则1.就业平等2.劳动保障(劳动标准)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单位利益4.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三、作用1.为劳动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2.合理组织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保护劳动者权益,调动生产积极性4.合理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安定团结课堂作业:案情:申诉人袁某自2004年起跟随包工头陈某在多个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天35元,由陈某每年分三次支付,考勤由陈雇的组长负责。2005年6月29日,陈某安排袁某到新时代保健品公司的工地工作。该工程由新时代保健品公司发包给金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金桥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陈某。2005年7月3日,袁某在工作时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木板,将袁某左腿砸伤。袁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金桥公司不承认与袁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金桥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问:袁某和金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说明理由)?他和陈某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袁的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书面作业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2.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一村民。2007年1月,李所在村(以下简称“乙方”)与该市某国企(以下简称“甲方”)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规定,乙方派务工人
本文标题: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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