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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书导语:下面网友为您推荐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文,欢迎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共1册第1册项目名称: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3第0048089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3年1月25日资产评估报告书2013第0048089号声明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分享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本报告受本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限制,相关当事人决策时应当有自身的独立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有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但不承担相关当事人的决策责任。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全面阅读本项目评估报告,应当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项目名称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3第0048089号委托方委托方一: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二: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者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各相关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本次评估对象购买方为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目的拟购买部分资产。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基准日账面值为40,340,202.67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对被评估资产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经评估,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0,425,394.17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肆拾贰万伍仟叁佰玖拾肆元壹角柒分)。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有效期截止2013年12月30日。重大特别事项具体请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特别提示:本报告只能用于报告中明确约定的评估目的。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正文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特别提示:本报告只能用于报告中明确约定的评估目的,且在约定情形下成立。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行为所涉及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项目名称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3第0048089号一、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I.委托方本次评估由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1、委托方一名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层法定代表人姓名:庞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肆拾陆亿零伍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及售后服务。2、委托方二名称: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台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高华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亿肆仟贰佰捌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整实收资本:人民币玖亿肆仟贰佰捌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整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航空、航天发动机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修理;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技术成果的转让、咨询、计量、技术测试等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三来一补业务;资产租赁、经营。(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专营专控的除外)。II.产权持产权持有者为委托方之一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有者III.其他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各相关方,及国家法律、报告使用者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二、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同委托方之一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三、评估目的根据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投入其下属企业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扩大国际合作项目,为解决项目用地需求北京力威尔航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拟购买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本次评估即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已取得的经济行为依据文件有: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四、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2、实物状况:(1)土地权证状况: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顺国用(2010出字)第00116号),土地使用权人为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座落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地号130321700029000000,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2060年5月29日,土地面积28,976.70㎡。土地东至北京汽车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至规划路,西至顺兴路、北至规划路。(2)土地使用状况:委评土地至评估基准日为空地,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六、评估基准日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2.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3.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七、评估依据I.经济行1.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为依据II.法规依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据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施行细则;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评估规程》GB/T18508-2001;10.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11.其它法律法规。III.评估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5.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7.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IV.取价依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据发〔2002〕32号;2.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公布土地交易数据;3.其他。依据1.中航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2.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顺国用(2010出字)第00116号);4.其他权属的相关资料。VI.参考资1.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料及其他2.其他有关价格资料。八、评估方法I.概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对被评估资产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论。II.市场比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较法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就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条件与待估土地使用权进行对照比较,并对交易实例加以修正,从而确定待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求取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公式如下:土地评估值=比较实例宗地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即V=VB×A×B×D×E式中:V:待估宗地价格;VB:比较实例价格;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正常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III.基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地价系数修果,按照替代原则,对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正法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方法。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计算公式为:估价对象地价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报告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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