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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山市境内的风景名胜区、园林景点、博物馆、文物古迹、人造景观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旅游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制定在国内、省内有较高声誉、有较大影响的少数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黄山风景区、齐云山、西递、宏村、花山谜窟、翡翠谷、太平湖、棠樾牌坊群、潜口民宅、牯牛降、唐模、古城岩景区、呈坎古村落、鲍家花园、花果山生态旅游景区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其它景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地市管景点的门票价格。确有必要超过市管门票价格的,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三)对商业投资的人造景点门票价格,应以参观点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第八条为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调价幅度不得超过50%,一年内不得两次调整价格。对游览参观点通过回扣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或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重新核价来约束违规的营销行为。第九条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及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第十条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或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第十三条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比现价格优惠。对学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第十四条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第十五条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的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第十六条游览参观点提供的导游、缆车、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服务项目,应坚持游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单独售票。第十七条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印刷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第十八条游览参观点应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主动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游览参观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黄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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