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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局)、乡村振兴局: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保民生、得民心、稳增长的惠民工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顺应广大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坚持建管并重,更加注重管理,强化水质保障和水费收缴,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工作原则。统一规划,持续提升。以县域为单元,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稳步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改造、新建、联网、并网和维修养护等措施,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突出管理,完善机制。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专业化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队伍,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强化水费收缴,辅以必要的财政补助,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资金来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基层党组织和村民作用,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真正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畅通各级举报监督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主要目标。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适当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提高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完善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水质达标率。到2035年,继续完善农村供水设施,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二、做好农村供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巩固拓展农村供水成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的饮水状况动态监测,加强摸排,找准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问题台账。公布供水单位服务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和举报监督通道,建立健全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将农村供水问题解决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帮扶政策范围,及时化解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保持动态清零。强化工程管理管护,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对接,做实应急供水方案,加强演练,必要时采取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凿井取水、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防止出现规模性饮水不安全问题。(五)分类推进农村供水发展。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发展、实际用水需求、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对于城郊融合类村庄和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供水高质量发展;对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覆盖的区域,通过加强水源保护、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散供水工程,通过水源保护和维修养护,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保障饮水安全。三、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六)实施稳定水源工程。综合考虑农村供水工程规模、村庄与人口变化、供水能力等因素,做好用水供需平衡分析,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解决水源不稳定的问题。新建供水工程,强化水源论证,提高水源稳定性。人口分散地区,加强小水源和储水供水设施建设,辅以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七)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农村供水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其他地区,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和设施,解决农村供水的“卡脖子”问题;实施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科学有效减少单纯依靠水柜水窖方式供水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进供水入户,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八)强化水质保障。在做好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日供水人口超过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吨,简称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的基础上,推进千人供水工程(日供水人口1000人至9999人,简称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全面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以地表水或水质不稳定的地下水为水源的千人供水工程,配备净化设施设备;千人供水工程配备消毒设备。加强水质检测监测,不断提升水质保障水平。四、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九)创新工程管护机制。以县域为单元,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小型供水工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探索专业化管护,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十)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或者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及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于用水户便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工程维修养护予以支持,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十一)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县域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对象,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取用水水量、进出厂水水质、主要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增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对于水源取水口和加压泵站,加强远程控制,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推进不同层级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互联互通。(十二)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水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在水费收缴的前提下,可通过村集体经营收益、光伏发电收入补贴等方式,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给予相应补贴。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的岗位职责,利用《农村供水管水员知识问答》等培训教材,采取适宜培训方式,提高农村供水管水员履职尽责能力。对履职不到位、工程管理不好、群众满意度低的管水员,进行岗位轮换或淘汰,切实发挥农村供水管水员作用。五、保障措施(十三)压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把农村供水保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村供水考核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逐级分解农村供水保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并将小型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责任层层压实至乡镇人民政府。单村供水工程和村内供水设施要发挥好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以及村级管水组织的作用,确保每处工程都有管护单位和人员,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对脱贫地区、脱贫人口饮水安全状况监测不力、问题整改不彻底、工程管理不到位、漠视群众利益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的,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或严重水质超标等突出供水问题,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十四)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于中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可以结合现有投资渠道,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对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建设,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转移支付渠道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要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入,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脱贫地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并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十五)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在加大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同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各地要继续落实好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十六)发挥部门合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加强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统筹。财政部门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推进供水入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十七)强化技术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围绕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监测等技术,编写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教材,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提高工程管水人员的能力水平。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十八)注重示范和宣传引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打造一批规模化供水、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企业化运营、水质保障、计量收费、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农村供水工程示范样板,加强凝练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对标达标。加强农村供水政策解读和饮水安全知识宣传,积极发挥村规民约及用水户协会作用,加强引导,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发展氛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2021年8月10日
本文标题: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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