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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船舶人员管理第一节船员与船员管理第二节STCW78/95公约简介第三节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第四节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船员调动交接制度轮机部人员的组织、训练、协调与激励我国船员职务规则我国对船员的管理概要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船员与船员管理第一节船员与船员管理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适任证书等级甲类适任证书乙类适任证书丙类适任证书丁类适任证书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二、我国对船员的管理概要1、海事机构对船员的管理海事机构对船员实施《海员证》、《船员服务薄》、《适任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管理。2、海关对船员的管理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4、边防检查机关对船员的管理海船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海关检查边防检查船员的象牙制品边防检查卫生检疫三、我国船员职务规则四、船员调动交接制度五、轮机部人员的组织、训练、协调与激励第二节STCW78/95公约简介一、STCW78/95公约与其修改背景二、STCW78/95公约的基本框架与特点三、STCW78/95公约的重要修改部分STCW78/95公约主要包括公约正文公约附则公约规则一、概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STCW78),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STCW78/95公约定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约》的规定。1.STCW78/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2.STCW78/95公约新增的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3.STCW78/95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2)渔船;(3)营业的游艇;(4)构造简单的木船。二、STCW规则1.《STCW规则》的A部分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1)7项职能为:①航行;②货物装卸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维护和修理⑥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⑦无线电通信。(2)三个责任级别为:①管理级;②操作级;③支持级。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支持级”。2.《STCW规则》的B部分B部分是关于STCW78/95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充分和完全实施。STCW78/10公约简介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其附属的规则在菲律宾马尼拉峰会上获得了通过,从而确保了必要的全球化标准将被应用于海员培训和发证以期其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技术化地操控先进船舶。STCW78/10公约简介此次被命名为“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的修正案预期于2012年1月1日随着默认的接受程序而生效并旨在使得公约自1978年制订和1995年全面修订以来持续保持更新,并且期待其能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出现的问题。在通过的修正案中,包含了一系列对公约和规则每一章节的修正STCW78/10公约简介修订的主要内容1.改进防止对证书上的适任能力进行作假和舞弊行为的措施以及加强评级进程管理(当事人会员国遵守该公约);2.修订了对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要求以及对防止毒品和酗酒的新要求,以及更新了海员的医疗标准;3.新的适任海员发证要求;4.有关诸如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等现代化技术的培训新要求;5.海洋环境意识培训以及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培训新要求;STCW78/10公约简介6.有关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等级的新培训和发证要求;7.更新对在全部类型的油轮上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包括液化气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8.安保培训的新要求以及确保海员得到处置海盗事件的适当培训新规则;9.引入现代化培训方法例如远程化培训和网络化培训;10.极地水域船员新培训指导手册;以及11.船员动态定位系统新培训指导手册;STCW78/10公约简介马尼拉峰会通过船上值班人员休息时间新规定在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下,所有被分配任务负责值班的船员或作为其任务和职责的组成部分的船员以及那些负责指定安全、防污染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船员都必须遵循获得休息时间不少于:STCW—休息1、任意24小时之间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以及2、在7天的周期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至少有6个小时的长度,而两次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STCW—休息与此同时,为确保在特定环境下船舶的连续性操纵,大会还一致同意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对上述规定出现例外。在特定条款下,会员国可以允许对要求的休息时间7天内不少于70小时作出例外规定,包括:STCW—休息1、诸如此类的例外安排不得超过两个星期2、两次例外情况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例外情况持续时间的两倍3、休息时间可以被拆分为不多于三次,其中一次至少不少于6个小时并且其余两次均不得少于1个小时4、连续休息期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5、例外情况不应跨越两个24小时和任意7天内STCW—休息这将为海员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使其在从事船上工作以前得到充分的休息。疲劳因素被发现是导致海上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确保海员的充分休息将对防止威胁海上人命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新的STCW在这一微妙问题上的要求,这与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不谋而合,健康标准海员健康标准的建立、负责海员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的认可规则、证书申请要求、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2年)、对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航次中证书保持有效等内容。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A-I/9-1)(驾驶0.5/轮机0.4/GMDSS人员0.4)证书再有效SectionA-I/11(证书再有效的条件):新增一项选择性要求: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在更新当时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B-I/11:第A-I/11节第1段所述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可通过任职于适当低于所持证书职位而获得。第II章甲板部修改内容体现在如下方面:建立适任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关联性并入电子海图、驾驶台资源管理、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适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适任能力要求;并入高级水手资格和发证标准。第VI章新增保安培训项目三级保安培训体系专业保安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基本保安意识培训,适用船上(除保安员外)的所有工作人员(2007年STW38加入)。熟悉保安技能培训,适用在船工作的所有人员,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提供。第VI章海上保安第VI/5条签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ssp–强制cop证书-专业保安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其要求知识范围扩大至海盗和偷渡,-无5年证据要求第VI/6条: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无5年证据要求2019/9/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35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海员应接受符合STCWA-VI/6节第1段至第4段要求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并应达到该节规定的适当的适任标准。•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保安意识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保安意识培训。•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根据ssp•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6节第6段至第8段所规定的适任标准。•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有关指定的保安职责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第A-VIII/1节-适于值班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语制定。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第三节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一、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l.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1.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ConventionNO.147)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NO.22)3.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的公约(NO.146)4.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NO.55)5.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NO.8)6.海员遣返公约(NO.166)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NO.134)2006海事劳工公约综合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海事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节选)ILO海事公约旧体系的特点1920年至今,通过了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41项、议定书1项、建议书29项。通常“一事一议”缺乏促进批准或加入机制修正(更新)机制等;缺乏履约监督机制;旧体系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衔接)跨越空间过长,大量公约过时个别公约条款彼此矛盾批准公约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与IMO海事公约相比)新公约的性质三方协作和利益平衡的成果:具体体现在该组织的各种会议都有成员政府代表,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不受国家的约束。(缔约国国内二次立法亦应顾及该原则。)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又具有国际私法性质。三方协作机制内容的广泛性原则的严格性和广泛接受性全球统一性和措施的灵活性快速更新手段–默认接受程序有效执行保证–检查和发证无法回避-不更优惠待遇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共同承担责任新公约的特点国际劳工(海事)第94届会议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获得通过。所修订的公约(1)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1920年海员安置公约(第9号)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16号)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192
本文标题:船舶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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