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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五条。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四章人才应聘第五章法律责任【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5-05-27【实施时间】2005-07-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3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二)人才推荐;(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4(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五)举办人才交流会;(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要求应聘者抵押证件。6第二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求职人才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处理;未经本人同意,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求职人才的个人资料、信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应聘者为求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尊重人才的求职权利,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改变聘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条件。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正在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二)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三)各级国家机关统一派出挂职、扶贫、援藏的人员和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的;(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第四章人才应聘第二十三条人才应聘所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7第二十四条人才通过辞职或者调动等方式要求离开原单位的,应当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擅自离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人才流动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人才要求离开单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单位应当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为人才办结有关手续;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应当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为人才办结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人才经原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的,离开原单位时,与原单位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者引进人才后,人才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或者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算收取补偿费。第二十七条人才流动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转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才依法享有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权益。第二十八条人才招聘或者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8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和抵押的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欺诈行为,应聘者要求赔偿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招聘活动中有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虚假的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办理当事人有关申请审批、审核事项,或者在对人才市场的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标题: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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