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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第三条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第四条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局长对全局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和人员负责。第五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局长每半年对全局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二)副局长每季度定期对分管科室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三)局长、副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科室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季度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科室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第六条党组成员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区级分管领导汇报全局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第七条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一)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二)局长每年要与全局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一次以上;(三)分管领导每年要与分管科室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四)成员每年要与其它科室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五)领导主动与下属、下属主动与领导交心谈心次数不限。第八条领导与领导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第九条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第十条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第十一条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不出问题的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第十二条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责任人的评先选优资格。(二)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被书面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每出现一人次扣发该责任人年终目标奖30%。第十三条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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