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启示
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启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涌现,内容涉及广泛,特别是在深入考察意识形态领域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研究主要聚焦在根本制度上,而意识形态领域制度体系建构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2]732回望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意识形态领域制度体系的建构为我们党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提供了坚强的保障。考察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历史进程;探究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取得巨大成就背后的制度密码,对建构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百年考察我们党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建设,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分别以议决案、决议案、宣言、通告、指示、决定、提纲、批示等形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意识形态领域的政策和制度,逐渐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初步探索1921年7月,党的一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萌芽和开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对党的政策的宣传和革命力量的动员,特别是在宣传人员配置上,提出明确要求,在超过10人的地方委员会中“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也对意识形态的管理权提出明确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党的监督。”。随着党组织的扩大,党的宣传工作覆盖面也逐渐扩增。1923年,带有党内法规性质的专门关于宣传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明确规定了教育宣传委员的工作职责是:“在于研究并实行团体以内之政治上的主义上的教育工作以及团体以外之宣传鼓动。”由于党尚在幼稚成长时期,在宣传工作中往往存在或左或右的倾向,1925年,中共“四大”审议通过的《对于宣传工作之议决案》对之前的宣传工作进行了总结,详细指出了党内存在的缺陷并对过去宣传工作中的不足进行了批评,并提出十二项办法来纠正过去的缺陷和不足。这十二项办法就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制度规定。1929年,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古田会议决议》,这是我们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决议》既是对之前红军政治工作的总结,也对之后“党内教育问题”“红军宣传工作问题”等提出原则性规定,为军队政治工作奠定了基础。1930年,中央总结红军政治工作经验,参照苏联红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条例》主要规定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和三大任务,建立了军队政治工作制度,设立政治委员、政治工作机关,成立各级共产党组织,确立共产党领导军队的原则和制度,规定用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教育部队,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等,红军政治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全民族抗战中,中共中央相继颁布《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等,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全面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也从为革命事业服务向巩固国家政权转变,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为在全国范围内做好意识形态工作,1951年1月,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建立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网的决定》在全党范围内“建立宣传员和报告员的制度”,并要求各省、市在半年之内落实执行。2月,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为保证加强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各级宣传部长应是党委委员或常委之一,或使其参加党委的会议”,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宣传工作的地位,构建宣传思想工作的体制机制。3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的通知》,对理论教育工作进行了有步骤的安排,要求“利用党校和整党的教育工作来训练一批理论教员”,对党内理论教育和学习进行了制度规定。1951年到1957年,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的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草案)》《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在农村中的宣传工作的指示》等,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加强党对宣传教育事业、思想理论建设、新闻舆论出版等诸多方面的领导。至此,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宣传机构的基本职能。(三)改革开放新时期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开拓创新1978年5月开始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拨乱反正的开始。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重新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订了党章。新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党章的这些规定成为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意识形态教育的最高党内法规,也成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根本遵循。1986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颁布实行,《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关系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大事”,并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和根本任务,为新时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1994年8月,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爱国主义教育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纲要》从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教育的重点、基地建设、社会氛围、提倡礼仪、宣传典型、加强领导等8个方面提出制度要求,有力推进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开展。1996年10月,党中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从发展文化事业、创建群众性活动、增加投入、加强领导等方面作出规划和安排,是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迈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在精神文明建设上投入专项资金,“健全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度”,以专项制度保证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并且在文化产品服务、哲学社会科学、新闻舆论工作、文艺作品、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了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了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新局面。(四)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文化制度建设上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以根本制度统领意识形态领域制度体系的建构。第一,以意识形态责任制夯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央先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两部党内法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定期报告机制、意识形态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机制、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机制等,构建起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第二,以党内法规推动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宣传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2019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把我们党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例》要求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为党的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为新形势下党的宣传工作守根脉,为创新局提供了法规制度依据,是新时代推进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的重大成果。第三,以法律法规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和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和最前沿,“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取得明显成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方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方面,有《网络信息内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等,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作为一项根本制度提出,为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为意识形态领域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根本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新闻舆论工作、文化文艺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纵观百年中国共产党对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探索、推进、发展和完善的进程,就是党对意识形态建设规律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过程。新时代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需要继续推进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与时代呼唤同步伐,与人民要求相呼应。二、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各项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既有根本制度的统领,又有具体制度的支撑,形成了以上率下、顶天立地、相辅相成为基本特征的制度体系。(一)以上率下:根本制度引领具体制度的建构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制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制度建构过程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制度在我国文化制度架构中属于总的指导思想,发挥顶层决定作用和全域指导作用,处于统领地位,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意识形态领域的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机制体制的构建都必须以根本制度为遵循。从稳定性来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的制度都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同样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把制度设计建立在符合中国的国情上。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根本制度是立国之本,丝毫不能动摇。从实施性来说,根本制度决定着各项具体制度的准则和规范,而各项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具体化。由于根本制度发挥的是引领作用,突出的是指导作用,因此在整个工作制度体系中位于统领地位。而根本制度的确立,就是强调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地位,表明我国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立场。立场决定观点和方法,有立场,工作才得以开展。只有立足这项根本制度,意识形态领域具体制度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才有生机和活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在实践中,要以根本制度为统领,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文化文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等各方面制度的建构和落实。(二)顶天立地:具体制度保障根本制度的落地如果说根本制度发挥的是引领指导的作用,那么具体制度就是上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下连基层治理体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使根本制度落地生根的作用。所有文化文艺工作制度、新闻舆论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法律法规等具体的工作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和巩固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制度。具体制度只有落实落地,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才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具体制度对于根本制度来说,在量化功能、支撑功能和调整功能上推动着根本制度在各项具体工作中贯彻落实。第一,量化功能。根本制度虽然在工作制度中处于指导地位,但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如何在意识形态工作中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则需要一些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制度可以理解为是意识形态工
本文标题:新时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建构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启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3444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