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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畅通”1.公务员总的退出数量、比率明显偏低的不正常。据人事部此前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五年内全国辞退公务员4778名,与其他行业相比少之又少。放在贪污腐败频发、诸多监管不力、公共事件增多、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的社会语境中,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数量如此之少,说明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失灵,光靠提前退休无法激活。2.公务员退出方式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除、辞职、辞退、退休”。但现实中,除退休之外,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发挥作用,导致目前公务员退出机制虚设。换句话说,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退休”之外的公务员退出机制。3.公务员退出成本畸高的不正常。公务员依法辞职辞退,适当给予一定补偿,无疑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现实生活中,针对公务员退出的补偿,却远远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沦为一种被舆论诟病的“权力赎买”。4.在公务员退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监督程度力度不够的不正常。公务员无论是辞职辞退还是开除,公众都很难充分参与进来并有效监督,而往往只是公务员自身在决定、内部安排。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曾指出:民众真正关注的是辞职、辞退,“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就是要使公务员与其他职业一样,实现正常辞职、辞退。”在正常退出机制形成之前,任何鼓励性措施都容易被解读成公务员的特殊福利或者特权。比如安徽新政,普通民众是否延长退休年龄尚且争论不休,公务员何以就能提前退休?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出口管理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退休辞职辞退退休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确立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历史沿革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着统包统配的人事管理制度,个人的自主择业权和单位的自主用人权都受到严重的束缚,缺乏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未能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辞职、辞退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的自主择业和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有关辞职、辞退等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才开始逐步研究制定。国家相继制定的有关政策,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人员流动。1983年《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凡实行聘用制试点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辞职。第一节公务员辞职制度198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再次明确了科技人员辞职的权利,并在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1990年国家人事部制定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对辞职的条件、程序、待遇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人事部先后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辞去公职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1、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3、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二、公务员辞职的含义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主动辞去所任公职或所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类型公务员辞职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个人发展的原因组织管理的原因其他原因第一,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公务员择业自由的一种实现形式。第二,辞去公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自愿”第三,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第四,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三、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法》第81条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五)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0天内予以审批。超过期限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六)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程序:1.本人提出辞职申请。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3.任免机关审查批准。4.办理公务交接手续。5.财务审计。审批过程中不得擅自离职。2、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1、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3、公务员辞职后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四、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1因公辞职2自愿辞职3引咎辞职4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指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公务员要调任其他公职,是出于组织上的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后,可以担任其他非领导职务,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2009年11月30日,全市干部大会上,王鸿举与黄奇帆握手相拥。重庆原市长王鸿举称辞职有三个原因在此次会议上,王鸿举宣读了辞职报告并讲话,前后大约10分钟时间,其间,王鸿举三次鞠躬,会场上响起了四次掌声。在重庆担任了7年的“父母官”,此时提出辞职,王鸿举说有3个理由。一是年龄大了,这是自然规律。据了解,王鸿举今年已经64岁;二是在经济危机面前重庆经济已经开始复苏,现在时机好;三是重庆有这方面的干部。提前辞职显示高风亮节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15条:(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责令辞职——指担任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1.是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2.是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2003年“12.23”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死243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2004年“2.5”北京密云县特大伤亡事故(死37人、伤37人)县长张文引咎辞职吉林省吉林市2004年“2.15”特大火灾事故(死54人伤70余人)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5年“11.13”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事故(272人遇难)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6244例4例死亡)韩国警方出警不及时致女子被奸杀警察厅长辞职来源:郑州日报2012年04月10日韩国警察厅厅长赵汉五9日宣布引咎辞职,原因为警方出警不及时。他称:“就警方的疏忽大意及其造成的可怕结果,我责怪自己。同时,就警方试图掩盖(这一案件)以及说谎,我致以真诚的歉意。”赵汉五所提及的案件,系4月1日晚的奸杀案:当日一名女子在歹徒闯入她住处前报警,详细告知警方住址,电话线路随后5分钟保持畅通,可听到女子痛苦的叫喊和求饶,事发13小时后,警方发现碎尸…警方承认紧急呼叫中心和执勤警察之间沟通有误,而且有官僚主义习气,致使警察搜查错误区域,浪费好几个小时。赵汉五在声明中向遇害者的家人致以慰问,寻求他们原谅。他承诺,将帮助他们获得适当国家补偿。引咎辞职后该不该一棒子打死?2007年1月,解振华被任命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部级),排名第四。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纪委委员。国家环保局总局长解振华,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由左至右)返回引咎辞职后该不该一棒子打死?受到问责的官员不应再启用只要程序透明公开可以再启用受到问责的官员不应再启用,是制度建设的需要。不启用问责官员,必然增加官员的过失成本,不仅能够保持问责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也增加了问责制度的影响力。有的干部被免职了,经过两年之后可能另有任用。在问责的过程当中,只要处理过程当中做到公开、透明,那么,受到问责的官员得到重新任用也是可以的。四、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公务员身份消失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在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小王毕业于某外语学院,3年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在xx作为公务员努力工作,他的一位异国定居的表哥给他来信,说已为他联系好一所大学,并争取到了奖学金,让他辞掉工作,速去学校深造。经过反复考虑,小王终于下定决心辞掉工作去国外留学。但他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说小王工作时间不到可辞职的年限,不能批准。小王对此很想不通,认为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不批准是不对的。而他的同事却笑他不明白公务员辞职制度。一、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历史沿革辞退制度在我国推行较晚,改革开放前一直没有专门规定。只是到了1982年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中,才规定新招收的人员在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可以辞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是第一个有关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行政法规。第二节公务员辞退制度1992年10月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有关事业单位辞退的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1995年和1996年人事部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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