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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导语: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区、风景区核心景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六条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第七条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原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第十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九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以及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店招、指示牌等设施,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在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第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点保护。第十五条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内的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在风景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定区域,按照限定的种类、数量采集。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防止污染,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三)工地路面应当硬化,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应当使用混凝土、沥青等材料硬化,出入口处硬化路面的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处宽度;(四)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冲洗设施,出入口通道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清洁;(五)工地内裸露地面的物料堆应当覆盖;(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九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四)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五)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九)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十)擅自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十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十二)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十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十四)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二十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经市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点和文化内涵,培育风景区特色旅游项目。第二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条件,优化游览线路,合理设置游览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牌。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览安全管理,制定并公布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风景名胜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功能需要,制定风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风景区规划、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的,应当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第二十四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依法检验合格,并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用清洁能源;(二)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三)保持车体、船体清洁;(四)按照指定或者划定的路线、航线、水域营运,在指定的站点、码头停靠。船舶航行的航线、水域和停靠的码头,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指定或者划定;游览车辆营运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风景区水体、水面。依据风景区规划,因景观建设确需利用水体、水面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论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设置户外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促销;(三)进行影视拍摄;(四)新增石刻;(五)开展水上训练比赛;(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二十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信息公开载体,公开本条例规定的公布、指定、限定、划定、设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景区道路和客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风景区规划;(二)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四)不得影响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二)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违反风景区规划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等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审核设置店招、指示牌等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倾倒其他垃圾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九)在划定的水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一)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对炸鱼、毒鱼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鱼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风景区水体、水面的;(二)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户外广告、举办大型游乐促销、进行影视拍摄、新增石刻、开展水上训练比赛的;(三)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审核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其他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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