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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冶金行业轧钢厂安全检查表编制部门:安评三部发布日期:2010年3月2说明编制的轧钢厂安全检查表,其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版本号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6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金部冶生(1996)204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3目录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4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8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144.镀涂、清洗和精整单元............................................195.起重与运输单元..................................................226.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267.防火消防单元....................................................338.给排水单元......................................................389.空压站单元......................................................4110.职业卫生单元...................................................4811.安全管理单元...................................................524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是对轧钢厂的厂址选择、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进行检查。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选择1.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条1.2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2.0.2条1.3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4条1.4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第2.0.5条1.5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第2.0.6条1.6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第2.0.7条1.7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第2.0.10条5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8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4.爆破危险范围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7.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10.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1条2平面布置2.1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轧钢安全规程》5.22.2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轧钢安全规程》5.32.3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轧钢安全规程》5.32.4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轧钢安全规程》5.42.5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轧钢安全规程》5.52.6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轧钢安全规程》5.62.7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轧钢安全规程》5.76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2.8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轧钢安全规程》5.72.9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轧钢安全规程》5.82.10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轧钢安全规程》5.92.11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5.102.12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轧钢安全规程》5.112.13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轧钢安全规程》5.122.14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5.142.15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4.1.82.16车间的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2.17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m。《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3防火间距及其消防通道7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3.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2.13.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3.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03.5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08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是对天然气或煤气加热炉及相关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基本规定1.1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轧钢安全规程》7.31.2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轧钢安全规程》7.41.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轧钢安全规程》7.51.4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7.61.5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轧钢安全规程》7.81.6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轧钢安全规程》7.99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7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轧钢安全规程》7.71.8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轧钢安全规程》7.101.9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轧钢安全规程》9.1.142加热炉2.1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轧钢安全规程》8.12.2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轧钢安全规程》8.22.3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轧钢安全规程》8.32.4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轧钢安全规程》8.92.5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轧钢安全规程》8.1010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2.6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轧钢安全规程》8.112.7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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