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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答辩状撤销仲裁答辩状怎么写才算是标准的呢?一起和网友看看吧!撤销仲裁答辩状1答辩人:管优章答辩人就原告临沂汉东工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一、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仲裁庭查明,答辩人系原告的职工,原告欠答辩人的工资没有支付。答辩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给予缴纳养老保险费。虽然原告在仲裁时提出异议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裁决书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答辩人要求补发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答辩人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依法为答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答辩人要求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仲裁要求应予支持。二、养老保险费属于仲裁裁决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对答辩人要求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劳动保险费的裁决是合法的。三、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万元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在原告的公司是从事翻译工作,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任外贸业务员”。原告是法人单位与法国客户订立了合同,而答辩人仅是原告单位的一个职工自行无法订立合同,原告所谓的合同上是盖有原告的公章,无答辩人的签名,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原告的个人行为,是原告与法国客户订立四个货柜,而不是答辩人与法国客户订有四个货柜。在该笔业务往来中答辩人只负责前期的合同谈判的翻译工作。答辩人不是原告的客户代表,无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履行及终止。原告在诉状中称由于答辩人“没有按照客户要求的信用证及时发货,致使这批货物没有发出”是虚假的,据答辩人了解该四个货柜已经发出一个,法国客户也已收到。由于货运船渡的原因,致使货物晚到,客户才要求解除合同。答辩人在此笔业务中只负责前期翻译工作,后续工作公司交由另一业务员进行操作,其他所发生的事项与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不能承担责任。原告在诉状中称:“客户也很有可能追究我们的责任”,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至于原告要求发货的请求,不是答辩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也不是答辩人的业务范围,亦不是答辩人应尽的'义务。是否发货应由原告自行决定和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原告的该合同中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责任和过错。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十二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四、原告起诉要求撤销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hui、徇私与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属于终裁裁决,原告既没有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也没有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原告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为2008年11月22日。而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09年3月19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原告要求的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裁决书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起诉。此致郯城县人民法院答辩人:管优章2009年3月26日撤销仲裁答辩状2答辩人:陈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8月XX日,住忠县忠州镇顺溪社区居委X组。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被答辩人:重庆市渝北区XX汽车集团公司。经营者:张XX。因被答辩人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申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终局性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又能确保仲裁严格依法进行,促进仲裁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康发展。答辩人认为本次开庭无权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因此,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hui,徇私与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现被答辩人以裁决书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生效裁决,答辩人认为其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过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清楚,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非常清楚,对被答辩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经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从实体上来看,是公正及客观的,实体裁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确认证据也是非常客观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本案仲裁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裁决书都是反映真实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答辩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系三无产品造成的。仲裁庭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仲裁条款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完全是客观公正的。一、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受理后,答辩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XX动力系列产品,纯属三无产品,被答辩人的产品由答辩人提交给重庆仲裁委员会后,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该产品提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XX动力产品全部变质而质量监督鉴定机构不予鉴定。同时,答辩人也曾将被答辩人的产品提供给重庆市工商局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现部份产品还存于重庆市工商局)。后答辩人为了证实被答辩人的产品是否系合格产品,将未售出的库存商品再次提交给重庆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机构详细查看该产品后认为:XX动力系列产品属三无产品,由于该产品全部结硬,权威部门无法作出鉴定,该产品包装说明书明确载明XX动保质期为五年,从二00八年到目前,仅二年时间,就出现XX动力系列产品变硬,该产品还在保质期限范围内,连鉴定机构都无法鉴定,可想而知是什么合格产品呢?根据《产品质量法》及《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仲裁过程中,从被答辩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看到“北京XX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给重庆忠县代理函:证明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免费调换”。从上面事实均可证实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是不合格产品。再次,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能证明XX系列产品系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提供产品合格,仅是针对XX机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检产品负责,而且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证据的检验报告是复印件,也不能证实提供给答辩人的所有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更为恶劣的行为是,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检验报告中(2009)京检Y字第8830号与(2007)京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2008)皖检Y字第0830号的残炭检测的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为8.7,而被答辩人提交的(2007)皖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4,检验结果为2.9。两份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的报告这也充分说明被答辩人是想提供虚假的报告来达到销售其不合格产品的目的。二、关于答辩人赔偿给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赔偿一事,在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于2008年7月5日签订XX动力代理合同以前,也就是2008年7月3日以前自行来到忠县发展客户过程中与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进行推销XX动力产品,由于该产品系用到忠县XX汽车修理公司,发现该产品使用后并不能达成产品的节能和保养汽车的目的。后来找到答辩人来作为忠县进行ZZ代理总经销。被答辩人找到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要求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作实验的XX汽车修理公司纳入答辩人的销售范围。关于赔偿损失就是针对被答辩人于7月3日自行在XX汽修理公司销售后运行至答辩人与这被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这一损失是由答辩人代为赔偿的。三、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前就已经知道该XX动力产品有质量缺陷还要签订代理合同一事,因为该XX动力产品在车辆使用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一般为柴油车行驶里程4000至5000公里,也就是该产品是在更换机油才开始加XX产品。也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运行一段时间才发现了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也就是在该XX动力产品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是运行不到一个周期才出现了的质量事故。四、关于对申请人提供的赔偿表阐述事实说明:2008年7月5日答辩人购进AS型20套、B型20套和C型5套一事,答辩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向被答辩人退还18套,自用节油王1套,销售B型1套和C型一5套。五、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答辩方是在仲裁过程中,以调查笔录提供给仲裁委员会,其形式符合律师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答辩人的调查笔录是由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冉启植、吴远国二名执业律师依法进行的,其该调查笔录符合律师法的规定,且客观真实,与诉争的案件有关联性。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一系列XX产品,完全是一种三无产品,给答辩人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来答辩人是专营汽车修理行业,现因代理被答辩人的产品,早
本文标题:撤销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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