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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食物業處所情況,食物業牌照申請人∕持牌人的發牌申請和轉讓申請程序指南:(i)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違建工程)(ii)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iii)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g法定圖則的規限A.新政策1.以下三項新發牌政策將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i)申領∕轉讓食肆牌照、工廠食堂牌照、凍房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和烘製麪包餅食店牌照的食物業處所,必須沒有違建工程;(ii)凡申領∕轉讓食物業牌照的處所,包括食肆牌照、工廠食堂牌照、凍房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烘製麪包餅食店牌照、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燒味及鹵味店牌照和奶品廠牌照的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以及(iii)凡申領∕轉讓食物業牌照的處所,包括食肆牌照、工廠食堂牌照、凍房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烘製麪包餅食店牌照、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燒味及鹵味店牌照和奶品廠牌照的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2.新政策的適用範圍如下:(i)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接到的食物業牌照新發牌申請;(ii)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的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的申請;以及(iii)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接到的食物業牌照轉讓申請。g法定圖則指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和公布的圖則。B.新安排(i)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建工程(a)食物業牌照的新發牌申請(I)設於私人樓宇的處所3.私人樓宇內經營食物業的新發牌申請須遵照下列新規管架構的規定:(a)為方便判斷是否有違建工程存在,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按照下文*附註(見附件)第(n)及(o)項的規定,在建議樓面平面圖∕設計圖則及通風圖則(如須轉介分區地政處,則除了如常遞交圖則一式3份外,並需額外遞交一份圖則副本)上顯示處所內現有的違建工程及擬進行的違建工程。(b)假如在審核已提交的建議設計圖則及通風圖則或在任何一次實地視察時發現處所有違建工程,發牌條件之一,是申請人須拆除違建工程,或就違建工程取得屋宇署的批准。(c)申請牌照的處所如沒有違建工程,須取得認可專業人士(例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條註冊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核證。申請人須:(i)按照由屋宇署署長、地政總署署長、房屋署署長或建築署署長(視何者適用而定)發出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指引UBW-1至UBW-4),遞交證明書,證明有關的食物業處所內沒有違建工程。(ii)食物業處所內不同的違建工程如須由不同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每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須個別提交證明書(表格UBW-1適用於暫准牌照;表格UBW-2適用於正式牌照)。2(d)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就設於私人樓宇的食物業處所簽發的證明書由屋宇署審查;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就設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食物業處所簽發的證明書則由地政總署審查。(e)其後若發現有關處所內有違建工程,獲發的暫准牌照或正式牌照或會被取消。(II)設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予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的物業的處所4.上文第3段所述的程序將適用於這類處所,但所述的屋宇署職責將由房屋署的獨立審查組執行。(III)位於其他政府物業的處所5.上文第3段所述的程序將適用於這類處所,但所述的屋宇署職責將由建築署執行。(b)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的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的申請6.倘在申請期間更改牌照申請人,準牌照申請人須遵守上文第3至5段概述的新安排。(c)食物業牌照的轉讓7.至於食物業牌照的轉讓,現有食物業牌照的承讓人須取得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有關的食物業處所內沒有違建工程。承讓人亦須依循上文第3至第5段所述的行動(視何者適用而定),分別就轉讓暫准及正式食物業牌照,遞交表格UBW-1及表格UBW-2,否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食物業牌照轉讓申請。。(d)沒有經批准圖則的私人樓宇8.至於一些沒有經批准圖則的私人樓宇(不包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例如戰前樓宇及沒有正式記錄的處所,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可徵詢屋宇署個案負責人員的意見。屋宇署會按個別情況,協助核證有關樓宇沒有違建工程。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須在屋宇署提供意見後確認有關的核證。3(ii)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a)食物業牌照的新發牌申請(I)設於私人樓宇的處所9.新的牌照申請人須聲明擬經營食物業的處所並無抵觸任何政府租契條件(聲明表格編號FEHB192)。如申請人擬於私人樓宇經營食物業,但申請時未有就有關處所提交租契聲明書,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食物業牌照申請。(II)設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予領匯的物業∕政府物業的處所10.倘收到上述處所的新申請,食環署會就擬經營的食物業是否租約指定的行業,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食物業處所如設於房委會物業,會徵詢房屋署的意見;如設於已拆售房委會物業,會徵詢領匯的意見;如設於文娛中心∕游泳池,則徵詢擁有有關處所的部門(例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意見。如申請人擬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房委會物業∕政府物業內經營食物業,但該食物業並非有關食物業處所的指定行業,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食物業牌照申請。(b)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的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的申請(I)設於私人樓宇的處所11.設於私人樓宇的食物業處所的食物業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如需更改牌照申請人,食環署會要求新牌照申請人提交聲明書,聲明申請轉讓食物業牌照的處所擬經營的食物業,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否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食物業牌照申請。(II)設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予領匯的物業∕政府物業的處所12.如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食環署會就申請食物業牌照的處所擬經營的食物業是否租約指定的行業,徵詢房屋署、領匯或擁有有關處所的部門的意見。如新牌照申請人擬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房委會物業∕政府物業內經營食物業,但該食物業並非有關食物業處4所的指定行業,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食物業牌照的申請。(c)食物業牌照的轉讓(II)設於私人樓宇的處所13.設於私人樓宇的食物業處所持有的食物業牌照如需轉讓,食環署會要求承讓人提交聲明書,聲明申請轉讓食物業牌照的處所擬經營的食物業,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否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轉讓食物業牌照的申請。(II)設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予領匯的物業∕政府物業的處所14.食環署會就申請轉讓食物業牌照的處所擬經營的食物業是否租約指定的行業,徵詢房屋署、領匯或擁有有關處所的部門的意見。如申請人擬於房委會物業∕已拆售房委會物業∕政府物業內經營食物業,但該食物業並非有關食物業處所的指定行業,則食環署不會處理其轉讓食物業牌照的申請。(iii)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a)新的申請∕食物業牌照的轉讓∕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的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的申請15.簽發∕批准轉讓食物業牌照的先決條件,是申請人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如接獲食物業牌照發牌及轉讓申請∕在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前的牌照申請,於四月十八日或該日以後更改牌照申請人的申請,食環署會在處理有關申請前,就擬經營的食物業是否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徵詢規劃署的意見。C.懲罰制度16.倘出現下列情況,獲簽發或獲准轉讓的正式或暫准食物業牌照或會被取消:(i)若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明書在屋宇署、地政總署、房屋署或建築署(視5何者適用而定)進一步審閱、審核和核實後,發現有關處所內有違建工程,又或發現證明書內的資料屬虛假、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當局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7條對負責核證的專業人士施以紀律處分及∕或根據其他法例施以刑罰;或(ii)地政總署證實在有關處所經營食物業抵觸政府租契的條件,或符合政府租契條件聲明書上的資料虛假不實。食物環境衞生署二零零六年四月6附件附註*建議的樓面平面圖∕設計圖則須包括下列資料:(a)撥作烹煮、配製及處理食物的空間;(b)撥作貯存任何一種可展示的食物的空間;(c)撥作向顧客端送膳食的空間;(d)撥作潔淨、消毒、弄乾及貯存用具的空間;(e)衞生設備及排水設施;(f)衣帽間、通道及露天地方;(g)所有出入口及內部往來地方;(h)所有窗戶、用以通風的管道,以及機械通風設施;(i)所有屬於常設性質的大型家具及設備的擺放位置,包括食物製造及配製機、烹煮爐灶、消毒器、洗碗碟機、冷藏及冷卻設備、固定的餐具櫃、洗手盆及洗滌盆、晾乾架及水箱;(j)貯存和處置垃圾的設施;(k)註明所使用的燃料類型。如使用液體燃料,應在設計圖則上標明燃料箱的位置及容量;(l)應顯示加高地台的範圍;(m)《食肆牌照申請指南》第56段所載的消防細則;(n)位於持牌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須於獲發暫准或正式牌照前拆除的現有違建工程;以及(o)無須納入就處所有否違建工程的核證範圍內,建議位於持牌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關乎食物業的違建工程。設計圖則上須標示這類違建工程的所在位置和主要尺寸。7指引UBW-1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適用於私人樓宇,但已拆售的房委會物業除外)引言本指引是為獲委託核證食物業處所符合發牌當局的規定,沒有違例建築工程(違建工程)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而設。違例建築工程2.建築物及建築工程的定義載於《建築物條例》第2條。除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3)及41(3A)條的規定獲得豁免,否則沒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事先批准及同意而建造的建築物或進行的建築工程均屬違建工程。3.為了核實任何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是否違例,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應檢查有關建築物的核准圖則,包括與該處所有關的所有改動及加建工程的核准圖則和記錄圖則(如有的話)。就改動及加建工程而言,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查核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經核證及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核證範圍及程度4.為了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建工程,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須檢查食物業處所內是否有違建工程(例如遮蓋核准閣仔/樓梯空間的違建樓板、拆除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核准設施)、附建於食物業處所外牆或從外牆伸出的違建工程(例如冷卻水塔的金屬架),以及位於有關處所範圍外但與申請牌照的處所有直接關連或供該處所使用的違建工程*(例如空調裝置的金屬架)存在。5.就有否違建工程而言,假如附建於食物業處所外牆或搭建於食物業處所核准天台上的違建工程是供有關食物業處所以外的處所使用,則這類違建工程不會列入這套核證制度內。*為免生疑問,如申請牌照的食物業處所的空調是由處所所在建築物的中央空調裝置提供,則該裝置的通風管道、相關支架及有關分支配件無須列入核證範圍內,惟須符合第6段(f)項的規定。6.就上文第4段所述,下列類別的違建工程無須列入核證範圍內。不過,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本人須進行目測檢查,並信納有關違建工程並非處於失修或危險的狀況。如有需要,有關方面須在申請正式牌照及轉讓牌照前,提交任何載有結構支持理據的證明書。(a)由有關處所伸延至其他處所的違建簷篷或高架伸建物,但覆蓋申請牌照處所的簷篷或伸建物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該簷篷或伸建物的總長度的50%;(b)伸越建築界線不超過500毫米、兼最少有2.5米豎向淨空的輕質簷篷;(c)伸越建築界線不超過600毫米、兼最少有2.5米豎向淨空的輕質舖面架空伸建物;(d)伸越建築界線不超過300毫米的輕質舖面裝飾擴建物/伸建物;(e)非搭建於核准簷篷上或從這類簷篷懸下的現有招牌,而其指明角柱的最大平面面積少於30平方米(‘指明角柱’指最小的實質角柱,可支承招牌的所有組件,包括其支撐物,但不包括只用作防止招牌橫向移動的結構構件);(f)就空調機及通風管道來說,伸越外牆不超過600毫米、兼離地面高度不少於2.5米的支撐架;(g)就空調裝置來說,非搭建在核准垂吊式平板上、兼高度少於600毫米的支撐架;(h)搭建在核准天台/樓板上、兼高度少於600毫米的空調裝置支撐架;(i)從核准樓板懸下的空調裝置支撐架,而有關支撐架必須獲得核證,並有輔證
本文标题:就以下食物业处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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