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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EMP\1563698363262.DOC1-1-1.工程師/業主代表(Engineer/Employer'sRepresentative)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3Engineer本條下之工程師應為公正第三人之角色。§3.5工程師作決定前,應先諮詢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如當事人未能達成合意,工程師應考量所有情況為一「公平決定」。當事人不接受工程師決定,可依第20條規定(Claims,DisputesandArbitration)處理。§2業主代表(Employer'sRepresentative)§2.1(C)業主代表係代表業主及依業主指示行使其職權。§2.7如承包商不滿意業主代表之之決定,可依爭議解決程序處理。*業主可否不接受業主代表之決定?§5工程師§5.1及§5.3監理單位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履行合同代表,均稱為「工程師」。*應亦為業主代表之性質。§6.2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可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因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D:\TEMP\1563698363262.DOC2-2-2.業主未依約提供工地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2.1RightofAccesstotheSite業主應依合約規定,或合約無規定時,於得使承包商依合約時程進行工作之時間內,提供工地予承包商。如因業主未能依約提供工地,致承包商遲延或損失,業主應給予展延工期或補償。§42.2(a)業主應於開工日CommencementDate提供工地予承包商§42.3如因業主未依約交付工地,致承包商發生遲延,業主代表應決定展延工期日期及承包商應得之額外成本補償。§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各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D:\TEMP\1563698363262.DOC3-3-3.遭遇不可預見之物理條件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4.12承包商如遭受不可預見之物理條件致生損失或遲延工程進度,應可獲得工期展延及成本補償。§12.1承包商應視為於投標前即已檢測及了解工地之地上環境及地下狀況。§12.3承包商如遭遇不可預見之污染或危險物質時,可請求成本補償及工期展延。§8.1(4)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D:\TEMP\1563698363262.DOC4-4-4.業主未能按時測試或驗收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7.4如因業主原因致承包商遭受遲延或產生額外成本,承包商可請求工期展延及成本補償(包括合理利潤)無規定。§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紀錄。§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紀錄。D:\TEMP\1563698363262.DOC5-5-5.工期展延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8.4如依第10.1條之時程規定之完工期限因本條列舉原因之延誤者,承包商得請求工期展延。(a)變更、或工作數量之顯著變化;(b)契約中載明可展延工期之事由;(c)異常不利的氣候狀況;(d)因流行病或政府行為所致之不可預見的人力或貨物短缺;(e)任何由業主、業主人員、工程師或工§44.3承包商如通知有下列情事發生,業主代表應決定承包商是否有權獲得工期展延:(i)變更命令;(ii)承包商未依合約獲提供工地之一部或全部;(iii)因業主或業主代表應負責之事由,致影響工作進度;(iv)業主代表命停工;(v)除外風險;(vi)業主依與政府之興建營運合約獲§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D:\TEMP\1563698363262.DOC5-6-地其他承包商所致之延誤、阻礙。§8.5(a)承包商已遵守相關政府機關之規定。(b)此等政府機關遲延或妨礙承包商之工作;及(c)此等遲延或妨礙等不可預見。構成§8.4(b)之情事。得工期展延,或因關聯承包商造成之遲延;(vii)地震對臨時或永久工程之直接破壞(viii)公用事業公司不提供高壓電或天然氣;(ix)工地發現污染或危險物質;(x)業主就指定分包商之重新指示(xi)業主就合約所定暫時總價工作指示進行,因而造成不可預見之遲延。(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1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D:\TEMP\1563698363262.DOC6-7-6.合約變更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13˙業主得於核發Taking–OverCertificate前,發變更命令。˙承包商不得變更永久工程,除非工程師指示或核准此一變更。˙工程款及工期應予以調整。§51.1至§52.2˙業主代表得發變更命令˙除非有業主代表核發之書面變更命令,承包商不得變更合約。˙工程及工期相應調整§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礎、位D:\TEMP\1563698363262.DOC6-8-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的約定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D:\TEMP\1563698363262.DOC7-9-7.停工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8.8、8.9、8.11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工程師指示停工˙倘若工程依工程師之指示而暫停施工,則承包商得請求工期展延和費用。˙停工超過84天,承包商可要求業主同意復工;如業主未於28天內同意,承包商可視為刪除部分工作或有權終止合約。§40˙業主代表可命停工,應給予承包商工期展延及成本補償。˙6個月內業主代表未命復工,承包商可要求業主代表同意復工;如業主代表未於60天內同意,承包商可視為刪除部分工作或有權終止合約。§12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D:\TEMP\1563698363262.DOC7-10-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D:\TEMP\1563698363262.DOC8-11-8.不可抗力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19˙倘若因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契約義務,承包商得請求工期展延,或在某些情形下得請求費用。˙當工程進度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延長,且任一當事人給予終止契約之通知時,承包商得請求就其工程和其他費用予以評值。§20.2˙承包商無庸就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失負責。˙承包商得請求工期展延。§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産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D:\TEMP\1563698363262.DOC8-12-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D:\TEMP\1563698363262.DOC8-13-(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D:\TEMP\1563698363262.DOC9-14-9.索賠及爭議解決FIDIC條款台灣高鐵合約工程中國工程合約範本§20˙承包商須遵循一定之程序請求工期展延或成本補償,否則視為失權。˙DAB˙仲裁§66˙承包商須遵循一定之程序請求工期展延或成本補償,否則視為失權。˙調解˙仲裁§36承包人應遵循一定程序提出索賠[但未明定如未遵循則視為失權。]§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D:\TEMP\1563698363262.DOC9-15-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D:\TEMP\1563698363262.DOC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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